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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雇主签合同 设计师被解雇 好法官认真审理 帮助讨回欠薪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日期:2013-04-25 08:59:00
 
 

深圳商报讯】(记者 包力 通讯员 张建国)首饰品造型设计师朱某被雇主无故解雇,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缺乏劳动合同等直接证据而败诉。朱某起诉到龙岗法院。经过仔细审理,法官确认其与原雇主存在劳动关系,朱某终获得有关赔偿。
  被告雇主是坪山新区一家首饰工厂,为个体工商户。原告朱某于2012年4月入职该厂,当时并未与厂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口头约定由朱某担任首饰品造型设计一职,每月工资2900元。被告在向朱某发放了4月和5月工资后,无故将其解雇,且未向其支付任何赔偿;在朱某任职期间,也未给朱某购买养老保险。多次协商未果后,朱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无法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仲裁委裁定驳回请求。朱某不服裁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800元、被告擅自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元,并为原告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
  法院查明,原告朱某在职期间,主要工作场所就在被告处,工作内容就是帮助被告设计首饰品造型,每日需要打卡考勤,由该厂实际经营者薛某以个人名义向其发放工资。被告2012年7月2日无故将朱某辞退。
  朱某向法院提交了仲裁裁决书、谈话录音、网上截图、有关照片及银行流水单等证据,以证明其曾在被告处工作并领取工资,被告在庭审时予以否认,认为朱某实际上由被告的客户招聘,与被告无关,且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龙岗法院认为,虽然原告的现有证据无法直接反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通过多方面着眼而不能仅凭是否存在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为原告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原告接受被告的管理、指挥及监督,且提供的劳动属于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双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为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及义务,故被告还应为原告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金。遂作出判决,完全支持了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现实生活中因用人单位管理制度不完善、刻意规避法律规定以减少用工成本、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屡见不鲜,加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自我防范意识不足,法律意识不强,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往往因无法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导致败诉。
  本案中,原告虽然向法庭提交了谈话录音及照片、工资发放存折等证据,但均因证明力较弱而无法直接证明其与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亦否认其与原告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通过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和监督、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劳动报酬及福利是否由用人单位发放、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等多方面因素加以综合认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符合上述认定标准,故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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