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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昨日,记者从顺德法院获悉,该院已对精神病患者严某持刀伤人一案作出决定,依法对其采取强制医疗措施。据悉,这也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顺德法院发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3月20日下午,《刑事诉讼法》修订后顺德首例刑事强制医疗案顺利开庭。被申请人严某出庭应诉,其丈夫曾某、母亲黄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被申请人家属旁听了庭审。为防止严某在庭审中突然病发,开庭前法院多次派人前往医院了解严某精神状态,并派2名女法警维持庭审秩序。
据了解,2012年12月,被申请人严某在位于顺德大良红庙出租屋内与家婆曹某珍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用菜刀砍伤其头、颈等部位,构成轻伤。伍仲纪念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部门受顺德区公安局委托,依法作出严某作案时处精神分裂症病发期,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2013年1月,公安局依法决定撤销案件,并向法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
长期以来,如何处置精神病人暴力犯罪一直争议不断。今年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顺德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严某在精神病发病期间实施了伤害被害人曹某珍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虽经医疗,但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此外,经查明,严某与其婆母长期不睦,其丈夫曾某需打工抚养两个年幼子女,其母黄某年老,均无力监护、医治被申请人严某。综合考虑,顺德法院决定对其实施刑事强制医疗。
郜小平 江辉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