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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记者 包力 通讯员 罗云
媒体颇为关注的“83岁东江纵队老战士状告儿子侵占千万财产”一案,近日在罗湖法院宣判,被告陆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陆某玲10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目前,该判决还未生效。
千万财产委托儿子打理
陆某玲和陆某为父子关系。2012年2月15日,陆某玲与妻子到深圳市盐田公证处公证了一份遗嘱,遗嘱声明两人死亡后愿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门永新街房产和信托投资基金1000万元指定由儿子陆某和儿媳梁某萍两人共同继承。
2012年5月21日,陆某玲将1000万元存款转入陆某工商银行盐田支行账户,委托陆某将资金投入某理财产品运作,并对收益分配进行约定。陆某按要求,原本已签署了一份投保单,后在犹豫期内撤回投保,而将上述1000万元在交通银行购买理财产品。
管理不当要求撤销委托
陆某玲认为,委托理财期间,曾多次询问存款存管状态,但儿子一直未如实相告,也未向其出示相关银行存款单据或证明,陆某玲质疑儿子未尽到委托人义务,对其所有的1000万元管理不当,于是委托律师与儿子沟通,要求收回存款自行保管。
2012年11月7日,儿子陆某将上述1000万元理财产品单证、银行卡移交给陆某玲,但该存款仍在儿子名下。此后,陆某玲多次请儿子将存款转至自己名下均遭拒绝,遂于2012年11月23日向其发出《撤销委托返还财产通知书》,要求返还1000万元存款及利息。因款项一直未返还,陆某玲将儿子诉至法院。
被告陆某辩称,原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并认为自己将1000万元交通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卡、理财产品单证交还给父亲,且该1000万元是原告陆某玲未履行公证赠与合同所得(原告陆某玲本应将房产赠与给被告),故1000万元资金本应归自己所有,不存在返还1000万元的问题
一审判儿子还千万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玲与被告形成委托使用资金关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陆某玲可随时解除对被告的委托,要求被告返还1000万元。虽然被告将1000万元定期存款银行卡、理财产品单证交付给原告,但该银行卡和理财单证只是1000万元的货币资金存储介质,原告陆某玲不是户主,陆某玲实际上无法支配和使用该1000万元,故被告认为已将1000万元返还给陆某玲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认为该1000万元是原告陆某玲未履行公证赠与合同所得(原告陆某玲本应将房产赠与给被告)与本案分属不同法律关系。遂依法判决:被告陆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某玲返还1000万元。本案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陆某负担。
来源:深圳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