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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子,妻子为何没有份?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日期:2013-04-24 09:42:00

 

作者:陈捷 2013-03-04 来源:中国妇女

案例:
    家住厦门市思明区的林望森是一名退休干部,他和妻子离婚多年。2009年,经过朋友介绍,他认识了张丽。张丽是农村人,比林望森小10岁。在林望森看来,张丽比较实在、勤快。而张丽也看中了对方的经济条件。于是,两人在交往一年后登记结了婚。
    结婚后,张丽搬进了林望森的家里。最初几个月,张丽把林望森照顾得很好,林望森对张丽很满意。为了生活得更舒适,林望森想把老房子装修后卖掉,再换一套带电梯的新房子。张丽很支持丈夫的决定,她还拿出自己的3万元积蓄作为装修的费用。
    2010年底,林望森以80万元的价格将老房子卖了。随后,他在海沧区以73万元的价格买了一套新房子。办理房产登记那天,林望森在房本上只写了自己的名字。
    搬进新房子,原本应该开始幸福的生活,但因为房本加名的问题,林望森和张丽产生了矛盾。张丽对于房本上只有林望森一个人的名字耿耿于怀,一直想把自己的名字加上。而林望森开始怀疑张丽惦记自己的财产。
    于是,在2012年初,林望森到法院提出离婚。林望森告诉法官,他和张丽认识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两人性格不和,结婚后常常争吵,所以想要离婚。而张丽对离婚也没意见,只是要求分割林望森名下的那套房子。
    张丽认为,那套房子虽然只写了林望森的名字,但却是在两人结婚后购买的。另外,林望森是卖掉旧房子才有钱买新房子的,而装修旧房子时,她还拿出了自己的积蓄3万元,所以新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应该一人一半。
    林望森却不同意张丽的说法。林望森说,他的确是卖了老房子才有钱买的新房子。那套老房子是他第一次离婚时,法院判给他的,所以是他的个人财产。卖掉老房子所得的80万元也应该是他的个人财产。既然用他个人的钱购买的房子,就应该属于他所有,与张丽无关。而张丽却坚持认为房子是结婚后买的,即使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也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新房子的购房款来源于老房子。而那套老房子属于林望森再婚前的个人财产。所以,新房子其实是由林望森婚前个人财产转化而来。虽然张丽在旧房装修时也花了3万元的装修费,但是,简单的装修房屋并不能改变房子的归属。所以,有争议的房子属于林望森的个人财产。
    2012年11月,海沧区法院做出判决,有争议的房子归林望森所有。林望森应该返还张丽所出的旧房子的装修费3万元。
说法
    接到法院的判决后,张丽仍不理解。难道结婚后买的房子,不属于夫妻共有吗?审理这个案子的戴艳丽法官解释说,一般情况下法院常以房屋取得时间来判断房子是夫妻共有,还是夫妻一方所有,但这不是绝对的。主要有以下四种例外的情形:
    第一种是父母赠与的房产。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子,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作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时法院会认定房子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会认定为夫妻共有。
    第二种是夫妻之间有书面约定。如果夫妻两人约定婚后购买的房子属于一方单独所有,即使另一方反悔,只要约定没有附条件,离婚时法院便会认定房子属于夫妻一方所有。
    第三种就是林望森和张丽的这种情况。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这时,只要林望森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购房款属于他个人的婚前财产,法院便会认定房子属于他个人所有。
    最后一种是婚前付了房子的首付。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了买房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这时,如果房子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的名下,离婚时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会判决房子归登记一方所有,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房子所有者对另一方再进行补偿。
    戴艳丽法官提醒说,遇到以上几种情形,即使房子是婚后购买,法院一样会判定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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