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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了,合同到期怎么办?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日期:2013-04-24 09:39:00

 

作者:杨春静 2012-11-05 来源:中国妇女

 

    家住江苏省徐州市的蒋玲,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没再和她续签。生下孩子后,蒋玲想回到单位工作,被单位拒绝。有了孩子却丢了工作,无奈之下,蒋玲将单位告到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工资并报销生育费用。那么,这些问题是怎么发生的呢?
    2006年,蒋玲大专毕业,她在徐州市一家医疗公司找到了工作。入职报到那天,单位领导告诉蒋玲,新员工只有通过试用期的考核,才能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蒋玲很珍惜这份工作。在试用期间,她一直勤勤恳恳,每天早来晚走,给领导留下了很好的印象。于是从2006年9月起,她和医疗公司开始逐年签订劳动合同。尽管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但公司给员工缴纳了五险一金,每年都有培训机会,所以蒋玲觉得这样的工作还是比较理想的。
    2009年8月,蒋玲接到人事部门的通知,让她签订新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里除了期限变成了2009年9月1日到2010年11月30日,其他内容丝毫未变。蒋玲很熟练地签完合同后,还给人事部门留下了喜糖,因为再过几天她就要登记结婚了。
    那段时间,蒋玲的生活很惬意。尽管新婚甜蜜她也没忘了工作,因此常受到领导表扬。2010年6月,蒋玲怀孕了。结婚后生孩子原本是很平常的一件事情,可蒋玲万万没想到,她会因此和公司有了矛盾。
    因为体质虚弱,蒋玲在怀孕后,有流产的先兆而且妊娠反应强烈,医生建议她休息一个月。这时蒋玲却犯了难,她在医疗公司上班多年,从未见同事休过这么长时间的病假。但蒋玲转念想到,她在单位表现一直很好,或许领导会对她网开一面。
    怀着侥幸心理,蒋玲将病假条递给了公司领导,她还保证休完病假一定再努力工作,做出更好的业绩。然而,让蒋玲没想到的是,公司领导竟一口拒绝了。领导表示,他也希望蒋玲母子能健康平安,可公司的规定必须要遵守。领导建议蒋玲主动离职,安心养胎。
    听完领导的话,蒋玲很不满,可她一想到就业形势不景气,又不得不隐忍下来。于是,蒋玲收回了病假条,坚持上班。转眼间,到了2010年11月。蒋玲的劳动合同快要到期,可人事部门一直没通知她续签。
    蒋玲找到领导询问,希望公司能继续和她签合同。可领导却表示,公司有难处,希望蒋玲能和另外一家劳务公司签订新的合同。领导还保证,蒋玲和劳务公司签完合同后,仍然可以在医疗公司上班。
    领导的安排让蒋玲一头雾水,她询问为什么要这样签合同,领导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于是,蒋玲拒绝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从2010年12月1日起,医疗公司便不给蒋玲安排工作了,也不再支付她的工资,蒋玲只好回家养胎。
    2011年3月5日,蒋玲生下了孩子。3个月后,她回到医疗公司,希望能重新上班。然而,公司领导表示,蒋玲已经不再是单位的员工。工作没了,蒋玲只好要求医疗公司支付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的工资并报销生育费用,但同样遭到了拒绝。
    无奈之下,蒋玲向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被驳回。
    于是,在2012年4月,蒋玲将医疗公司告到了徐州市泉山区法院,要求医疗公司补发工资并报销生育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玲的劳动合同虽然在2010年11月30日到期,但是由于当时蒋玲正在怀孕,劳动合同应当续延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所以,在蒋玲哺乳期满前,她仍是医疗公司的职工。而按照规定,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这段时间,用人单位不能降低女职工的基本工资。即使从2010年12月开始,医疗公司没有给蒋玲安排工作,仍要支付她的基本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医疗公司应该支付蒋玲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怀孕期间的工资1752元,2011年3月至6月产假期间的工资3200元,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哺乳期间的工资6993元,并报销蒋玲的生产费用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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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4月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延长至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而我国法定哺乳期最长时间则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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