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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与未成年继女相恋产子获刑11年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日期:2012-11-08 11:42:00

    女孩刘芳婷今年只有15岁,却已经是一个1岁多孩子的妈妈。在婴儿的出生记录本上,刘昌国的签名是以婴儿父亲的身份出现。但实际上,刘昌国是刘芳婷的继父。

    丈夫女儿分别发来短信

   “我是刘昌国现在的妻子,我们在一起同居已经两年多了,而且也生了女儿,请离婚吧……”今年4月的一天,家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的黄长虹收到女儿刘芳婷的短信,险些晕倒。几天后,黄长虹又收到一条来自丈夫刘昌国的短信:“恭喜你当外婆了。”

    丈夫刘昌国离家出走已经有两年多时间了,当年一同消失的,还有自己13岁的女儿。

    1996年,黄长虹在第一次婚姻中生下女儿刘芳婷,后离婚。2006年,经人介绍,她和比自己小三岁的刘昌国结婚,婚后两人生了一个儿子。   

    12岁便与继父发生关系

   “你不同意离婚的话,我们会上法院,离婚还得分一半的财产给我。”这也是刘芳婷发给母亲的短信。她认为自己和刘昌国属于“事实婚姻”。

    黄长虹回忆,2009年,她就发现过一封女儿写给刘国昌的情书,内容十分肉麻。考虑到家丑不可外扬,她选择将女儿接回娘家住,自己外出打工。而就在这期间,每到周末,刘昌国便到学校接走刘芳婷。2009年下半年,两人发生了关系。2010年3月,刘昌国带着刘芳婷私奔。2011年3月,刘芳婷在医院生下一名女孩。

    继父被判强奸罪获刑11年

    日前,于都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昌国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刑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昌国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被告人刘昌国不服,提出上诉。案发后,刘芳婷多次到司法机关为刘昌国求情。

    资料来源:江南都市报、羊城晚报2011年10月报道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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