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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冒用、被伪造民事纠纷3案例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日期:2012-08-09 10:17:00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三大银行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丢失银行卡被冒用、银行卡被伪造等方面的常见纠纷。

  案例1:信用卡被盗后冒用案

  案情:康先生是中信银行万事达信用金卡的持有人。2009年4月7日,康先生在员村吃饭时丢了钱包,里面有身份证、涉案信用卡等。由于信用卡上没有个人照片,也没有设密码,康先生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办理了停止支付手续,并在当晚8时16分向警方报警。可信用卡已在当晚7时59分在百佳超市天娱广场分店被盗刷了10538元。庭审中,鉴定机构对涉案消费交易的商户存根即签购单进行了笔迹鉴定发现,签购单上的签名不是康先生本人所为。

  裁判:商家与持卡人均有过错。10538元的损失,康先生自负30%;百佳超市负担70%。

  法官解读:商家在顾客使用信用卡消费时,负有对顾客身份、卡上内容及审验签购单签名与卡背面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的义务。百佳没有尽到很好审查签名责任,应当负一定责任。同时,对于康先生本人,其没有很好地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导致被偷盗和冒用,本身也存在过错,因此要自负一定比例的责任。

  核心提醒:1.商家审验签名不可马虎,尤其对于大单消费,要多留心眼,注意核对顾客身份资料与信用卡上载明内容是否一致;2.持卡人在保存卡时,要做到卡与身份证分开保存,最好设置消费密码等多重保障。

  案例2:ATM机有“窃录器”银行卡被伪造案

  案情:2008年9月13日17时59分12秒,张先生在某银行金海花园支行的ATM机上取款100元后离开。令他没有想到的是,短短30多秒,其银行卡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全部被复制下来。事后,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资料显示,案发当日17时50分55秒左右,有两名男子在金海花园的ATM机上安装了不明物体。3分钟后,张先生进行了取款行为。

  第二天,张先生的卡在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的取款机上被分四次取款9800元,手续费16元,共损失9816元。同月16日,银行致电张先生称其账户交易不正常,原告才发现其账户的款项已被取走。

  裁判:银行有明显过错应赔偿。银行赔偿张先生9816元。

  法官解读:银行作为ATM机的提供者,对该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提醒:银行要对ATM机、自助银行及自助服务终端机等交易场所和工具进行经常性的巡查,设置必要的提醒和警示标语。持卡人在进行交易时,要注意观察入卡口和密码键盘,仔细观察还是可以比较容易辨认出不明物体,发现后要及时报警。

  案例3:卡未离身境外被盗刷案

  案情:邱女士2006年向某银行万通支行申领一张信用威士金卡,消费方式是需要输入密码,信用额度为4万元。2011年的3月1日20时17分,邱女士在天河某美食沙龙刷卡消费,金额为632.4元。可就在当日21时28分,邱女士又收到银行的提醒短信,通知该信用卡在澳门有一笔84988.81元的POS机消费支出,7分钟后再次收到短信,显示在澳门的ATM机上取款3000港元。收到信息后,邱女士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要求挂失止付,并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裁判:银行与持卡人各担责五成。银行与邱女士各负担50%损失。

  法官解读:要使用信用卡消费、取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有合法有效信用卡;二是正确有效的密码。两个同样重要,银行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信用卡的义务;持卡人负有谨慎保护密码的义务。在一个半小时内,持卡人与信用卡在广州,而消费则发生在澳门,可以确认消费和取现使用的是伪造卡。银行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应当对该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此外,交易密码是由持卡人自己设置、自己保密和保管的,邱女士存在没有妥善保管密码的过错,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核心提醒:记者也发现,邱女士在卡被伪造前曾多次进入澳门、香港。不良的消费习惯是导致银行卡被复制或者密码泄露的重要原因,比如在酒吧、KTV等较为复杂地方消费;将卡交由服务员代为刷卡;或者在收银台输入密码时没有遮挡的习惯等等,持卡人应引以为戒。
 
前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有关负责人专门就克隆卡民事纠纷中涉及的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社会上有种说法称“银行卡不设置密码反而更有利”,因为一旦设置密码,银行就会把责任都推给持卡人。这说法准确吗?

  答:银行未识别克隆卡,应承担不少于50%责任,如果持卡人对卡被伪造有过错的,银行可减轻责任。对设置了密码的银行卡,持卡人对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的,对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损失一般不承担责任。持卡人用卡不规范足以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应当在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未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发卡行如办卡过程中履行了不设定密码后果和风险的提示义务,持卡人在不超过卡内资金损失的50%范围内承担责任。

  记者:那特约商户、收单机构的责任如何确定?

  答:一般情况下,发卡行和特约商户、收单机构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其行为结果应当由发卡行承担。因此,除非特约商户或收单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持卡人财产权外,特约商户或收单机构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资料来源:2012年8月9日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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