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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源于一场建筑工程纠纷。
今年3月,重庆人杨某均与项目承包商林某签订协议,承揽惠州南站附近某路基工程,工程款为8万余元。双方约定:施工期间先付七成,另外三成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才支付。
协议签订后,杨某均以每月4000元工资雇佣25名工人进行施工,期间,林某支付了工程款6.9万元。但此时,杨某均并未将此款作为工资发放给工人。
今年6月,杨某均鼓动工人,带着一份捏造的总计35.7万元的工资表前往工程项目部索要工资。随后,杨某均手机关机,不见踪影。
一桩涉及25名工人、总计10万余元工资的劳动纠纷事件就此产生。
12天后,杨某均在深圳被民警抓获归案。如何审判杨某均成为摆在当地劳动部门和法院面前的问题。
9月底,惠州市惠阳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杨某均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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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