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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拷贝未到 引出退票官司
来源:广州日报网络版 日期:2012-01-17 11:34:00

  原告:“一经售出,恕不退换”是霸王条款 法院:电影票款可退 “霸王条款”不能定性

  2011年,广州市民朱先生与妻子到五月花电影城看电影,没想到电影没看成,却打了一场官司。近日,广州中院对这起两张电影票引发的官司一案作出终审宣判。

  去年5月26日,朱先生和妻子来到五月花电影城,准备观看上午10时放映的影片《少林三十六房》。等待了一阵后,他和另外几个买了票的观众被告知,拷贝无法及时送到,只能暂缓上映,可改看其他片子或退票。朱先生对这部片却情有独钟,宁愿等拷贝,不愿意退票。“电影院方面不同意,说这样会影响后续影片的放映。”朱先生说。最终没看成电影,他认为影院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予以双倍赔偿,但遭到值班经理拒绝。协商不成后,朱先生始终没有退票拿钱,他决定保留电影票,作为日后索赔的依据。在一个多月后的第二次调解过程中,朱先生提出退票,却被告知退票仅限当天,另外,影城还以票背面印有“一经售出,恕不退换”告示为由,拒绝赔偿。
 
  今年3月15日,朱先生向越秀区法院起诉五月花电影城,要求赔偿。5月12日,越秀区法院判决电影院向朱先生支付两张电影票票款40元、8元交通费,以及全部的诉讼费。但关于认定电影票背后印“电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字样为霸王条款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判决

  “恕不退换”不能一概认定无效

  朱先生对一审判决感到不满。他认为,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是由影院单方面制定、显失公平合理的强制性格式条款,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于是,朱先生继续上诉至广州中院,请求确认“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条款无效,并要求电影院向他支付40元电影票款的同期银行利率利息并赔偿工商登记查询费1元。在他看来,自己是为广大消费者打这场“公益官司”

  在二审庭审中,朱先生说:“电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条款明显对消费者不公平,故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而且,这个条款印刷在电影票背面,消费者在购买电影票后才知道,明显对消费者不公。”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电影服务合同一般具有即时履行的特点,同时参考行业惯例,原审判决认定电影票上“电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的条款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并无不当。当然,对于因电影服务合同服务提供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观众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上述条款属于约定不明及有歧义的条款,并非应一概认定为无效条款,并无不当。据此,法院驳回了朱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广州日报2011年12月13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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