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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是回迁户口,3年内无法享受征地补偿款。肇庆市鼎湖区后沥居委会黄村一、二经济社16名妇女儿童挑战村规民约,然而却屡遭“踢皮球”。为此,她们状告鼎湖区坑口街道办“行政不作为”,日前,鼎湖区法院作出判决,16位妇女、儿童状告街道办胜诉。
村规成为回迁绊脚石
2010年2月,鼎湖区后沥居委会黄村一、二经济社将两社共700多亩农田转让给政府,并在2010年5月公布了征地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经济一社每人分配43775元的土地补偿费,经济二社每人分配39857元。
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两经济合作社以《后沥社区(即后沥居委会)户口管理规定》的“户籍回迁户三年内不得享受集体分配”为由,不给黄村一社、二社28名回迁村民参与征地补偿分配(注:有6人弃权,另6人是这16位妇女、儿童的丈夫或父亲)。
据了解,《后沥社区户口管理规定》规定:每个回迁的村民都需交纳入户经济社费8000元。然后,回迁户拿着经济社开出的接收介绍信,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起诉经济社法院不受理
16位妇女儿童的代表多次和经济社和居委会沟通,但每次都不欢而散。早在2010年8月25日,16位妇女儿童随同另6位村民联名起诉经济社。随后,鼎湖区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裁定书称,“原告请求确认其为集体成员是属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自治范围,请求享有分配权利及支付相应份额是农村集体所有财产的分配问题,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决策权的内部事项。”
在妇联等有关部门的提议下,16位妇女儿童决定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10年11月17日分别向鼎湖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2010年12月1日,鼎湖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起诉人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本案争议应该由“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2010年12月14日,肇庆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而驳回16位妇女儿童的上诉。
状告街道行政不作为
今年6月18日,16位妇女儿童以一、二经济社的名义再次向鼎湖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鼎湖区坑口街道办行政不作为。2011年7月18日,鼎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两宗妇女儿童“民告官”案。
鼎湖区法院认为,被告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原告请求其依法履行职责,责成后沥居委和黄村一、二经济社纠正不向原告发放土地补偿费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行为并答复原告。被告辨称其没有此项法定职责理据不足。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近一年时间,对原告的请求既未作出处理,又未给予答复,显属不当。判决限被告鼎湖区坑口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向被告提出的请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来源:南方日报(2011年11月2日)
链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