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驾校教练林某在带学员练习路驾过程中,应学员要求停车让其进入生态景区游玩,不料学员小威(化名)在游玩过程中竟溺水身亡。到底谁该对此意外事故负责?
近日,罗定市法院一审判处小威自负70%的责任,教练林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林某挂靠的驾校对林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生态景区管理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提出上诉。
据介绍,小威出生于1989年,发生事故时已属成年人。2010年7月,小威向林某交款4800元,参加由林某作为教练的大型货车B2驾驶技术培训。同年8月,林某带领6名学员练习路驾途中,有学员提出到某生态景区游玩,林某应允,6人便以每人5元的价格乘坐由景区工作人员驾驶的旅游车进入景区,到一小水潭游泳。整个过程未见有生态景区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制止。游泳时,不谙水性的小威不慎从水潭上边的水槽滑进深水潭,其他学员见状忙上前相救,并致电景区旅游车司机及教练林某等帮忙救人,但都没有成功,直到警察到来才把小威救起,此时小威已身亡。
小威父母悲痛欲绝,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生态旅游区管理处、林某及其所挂靠的驾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威已是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自己不谙水性,应当知道在没有专业救生人员的场所游泳是危险的,发生溺亡他应负主要责任。林某作为教练,有责任保护学员在练车时的人身安全,他在教车途中允许学员下车游玩,行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驾校作为林某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生态旅游区管理处作为旅游经营者,虽设置了“禁止游泳”警示牌,但对小威等人下潭游泳未予以制止,也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