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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索30元赌债 获刑三年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日期:2011-10-20 15:41:00

  为了追讨30元的赌债,袁某伙同他人施以暴力,夺得100元,结果因构成抢劫罪,被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笔者9月30日获悉,袁某提出上诉之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适用缓刑,进行了改判。

  据介绍,法院判决认定,张某良因与袁某盛等人赌博而欠袁30元人民币一直未还。2008年12月25日凌晨4时许,袁某盛在江海区巴黎网吧见到张某良,遂叫其还款,但遭到张某良的拒绝。于是,袁某盛纠合赵某成、陈某源将张某良强行拉到网吧门口,叫张某良还其100元人民币。由于张某良称没有钱,袁某盛与赵某成二人便将张某良拉到江南翠园里的一个停车场内,对他实施殴打。张某良被迫同意找人借钱还欠款。于是,三人一起回到巴黎网吧,由张某良向他人借了人民币100元,并交给袁某盛。事后,袁某盛分给赵某成、陈某源人民币各20元,剩余60元则归自己所有。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决袁某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面对这一刑罚,袁某盛上诉提出,其只是催要欠款,在张某良不还的情况下,才实施了暴力行为,并要回了欠款,其行为应不构成抢劫罪,请求从轻处罚。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袁某盛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向张某良索取明显超过欠款数额的钱财,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劫罪,但因为该案系因追讨赌债而引发,犯罪所得数额较小等具体情节,对袁某盛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上诉人袁某盛适用缓刑,遂判处袁某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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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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