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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邓海声在庭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辩解有违常理 同时限制减刑 被告最少坐监30年
案情回顾
妈妈男友嫌疑最大
2009年3月26日晚上7时多,小健还坐在电脑前通过邮件跟老师讨论奥数题。当晚10时多,身在珠海的小健母亲李小玲给儿子打电话,小健手机一直关机,李小玲试图托他人寻找未果,于是连夜赶回。
次日,她的手机收到儿子手机号码发来的信息,内容是:“老板借10万元用明天11时天河城二楼见不要告诉任何人,否则……”惊惶下,李小玲赶紧报了110。
不一会,李小玲的男友邓海声打来电话,并赶到李小玲身边,陪同其到派出所作笔录和到珠江边寻子。27日上午,邓海声还陪同李小玲携带10万元赎金到番禺天河城会绑匪,只是绑匪一直未现身。
3月30日,办案民警突然告诉李小玲,已经抓获了涉嫌绑架小健的犯罪嫌疑人邓海声。4月25日下午5时,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九里潭村,一名老农发现小健的尸体。
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 实习生黄舒娴 通讯员穗法宣 摄影报道)2009年 3月26日,家住广州番禺华南新城的11岁男童小健(化名)从家中神秘失踪。随后,小健的母亲李小玲收到绑架勒索短信,但绑匪没来取钱。30天后,小健尸体在东莞一处偏僻的涵洞内被找到,其身体已高度腐烂,颈部套着一根打了死结的绳索。
让李小玲难以置信的是,警方最后锁定的犯罪嫌疑人是其男友邓海声。昨日,广州中院对邓海声故意杀人案作出宣判。因缺乏直接证据证明邓海声杀害小健,法院对邓海声作出死缓判决,并限制减刑。邓海声当庭表示要上诉。
庭审 被告人口供反复
2009年12月2日,该案在广州中院沙湾法庭开庭审理。庭上,邓海声始终否认杀害小健。邓称,案发当晚,他应小健要求,开车出去兜风。在东莞大道,小健乘其下车小便,打开车门跑走,他没能追上。之后小健发生什么事他就不知道了。
据李小玲说,她是2001年认识邓海声,2003年年底开始与他在华南新城同居,从2004年6月两人关系变坏,邓海声经常去打印其手机通话清单,偷看其通话记录和信息,只要她离开广州,他就生气。2009年3月10日,她告诉邓海声她要卖掉华南新城的房子,带小健去南沙读书。因为邓海声知道她很疼爱小健,猜想他可能认为杀害小健后,她就不会搬走,然后可以永远和她在一起。
李小玲还回忆,案发以后她到过小健被杀害的现场,当其经过一个叫“清华居”的地方时,想起在2006年年底,邓海声曾叫其他人一起去东莞合作建清华居,邓海声对周围的环境应该很熟悉。2009年3月27日凌晨,她回到华南新城看到邓海声时,他穿的灰色西装的前襟和对角位置的后襟有被指甲反复抓划的痕迹,就问他为什么这样,邓海声没有回答。
据悉,从侦查到开庭,邓海声口供多有反复。在警方询问口供时,邓海声多次承认小健失踪后,曾用其手机发勒索短信给李小玲。而在法庭上,他否认拿过小健的手机,称笔录上的这些内容是遭警方的逼供。
辩护人为邓海声作了无罪辩护。辩护人称,公诉机关未提供充分的直接证据证实邓海声实施了杀人藏尸行为,尸体检验报告没有确定死者死亡时间,即被害人的死亡是不是邓海声所为。而公诉机关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致被害人死亡的绳套与邓海声有关。
公诉方还拿出了邓海声在看守所的两名同仓陈某某和凌某某的证言,称邓海声向他们透露了其杀害小健的全过程。辩护人称,不排除两名证人为争取减刑做虚假陈述的可能。
判决 被告手机当晚多次与小健通话
广州中院判决认为,公安机关调取的手机通话清单证实,案发当晚,号码为“15011702944”的手机多次与小健的手机进行联系。经过搜查,公安机关在邓海声的住处查获了号码为“15011702944”的手机卡套。
判决认为,手机通话清单显示,在邓海声持有小健手机期间,小健的母亲曾收到小健的手机发来的勒索短信,可见被告人是在制造勒索假象。而被告人对其是否曾持有小健的手机及是否曾发勒索短信却前后供述反复,是在隐瞒犯罪事实。被告人虽辩称小健在其小便时走失,并曾查找,但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所称的走失现场附近进行调查后,多名证人均证实案发当天并无人寻找过走失的小孩。被告人当时是驾驶汽车,其是成年人,即使不能徒步追上被害人也可以马上驾车追赶,其自称无法追上被害人的辩解有违常理。而且被告人没有及时将被害人走失的情况告诉其母亲李小玲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行为有悖常理。
法院最后判处邓海声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赔偿被害人家属李小玲417044.70元;缴获的作案工具别克小汽车1辆予以没收。
存疑 没现场目击证人
判决后,广州中院进行了释法答疑。
目前,邓海声杀害小健的这部分事实,最直接证据是证人凌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而邓海声对杀害被害人的事实矢口否认,没有现场的目击证人的证言证实,现场也未提取到被告人的痕迹等物证,而凌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
法院承认,被告人将被害人骗离住所后如何将被害人杀害及抛尸的经过在客观直接证据上有所欠缺。同时被告人所使用的“15011702944”手机号码还与其他号码有联系,而公安机关对其他号码的机主身份情况无法进一步查明,无法排除被告人有同案人作案的可能性。法院认为,目前掌握的证据可以认定邓海声杀害了小健,但现有证据未达到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标准。
律师 死缓判决合法
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认为,邓海声具体在何处、何时,以何手段杀害被害人的直接证据不充分;有无同案人作案,如有同案人具体如何分工也无法查实,这些合理怀疑是没有证据来排除的。而在实践中,死刑案件又有着严格的证据标准。广州中院作出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判决是一个比较合适的选择。
与此同时,法院在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同时,决定对被告人邓海声限制减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加上已被羁押的两年,那么邓海声的实际刑期至少不少于30年。【羁押期2年+缓刑考验期2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可能1~2年考验期)+有期徒刑25年=30年或31年】
中山大学刑法专家聂立泽称,广州中院据此适用死缓,并限制减刑,符合今年5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要求,实际上是一种从严惩处杀人罪犯的体现。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