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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华侨身份赴港超生常州夫妇被罚款25万元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日期:2011-09-14 10:44:00

  想多生孩子,又不想被计生部门罚款,常州市武进区的尹某、龚某夫妇想出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证后“赴港超生”的办法,可是当生完孩子回到内地后,他们还是被计生部门要求缴纳了25万的社会抚养费。

  2007年4月,尹某、龚某夫妇生育下一男孩,不久后,二人还想再生一个,但他们不符合江苏省照顾再生一胎的相关规定。

  可是想再生一个孩子的想法一直挥之不去,于是求子心切的夫妻想出了“赴港超生”的办法。为了保险起见,2008年,两人先后取得尼日尔共和国的永久居留证。2009年3月25日,龚某在香港又生育了一男孩。可是当他们带着新生儿回到老家后,还是收到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他们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书。

  收到决定书的夫妻二人并未惊慌,因为他们早有准备。收到决定书不久,尹某、龚某向武进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随后尹某、龚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对尹某、龚某及其在港所生子出入境情况、收入情况、华侨身份等进行调查,确定了尹某、龚某的条件不能达到华侨身份的条件。

  而在2010年,国家人口计生委明确,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

  经法院对尹某、龚某详细解释法律规定后,夫妇二人缴纳了25万元社会抚养费,并撤回起诉。

  来源:扬子晚报、广州日报

 

链接:涉境外生育问题文件1――《国家人口计生委对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不符合规定在境外生育问题请示的复函》(国人口函[2010]48号)

  涉境外生育问题文件2――《国家人口计生委对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谭某易某夫妇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政策性问题请示的批复》(国人口函[2007]100号)

  涉境外生育问题文件3――《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 1998年12月11日)

  涉境外生育问题文件4――《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 199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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