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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关于制止妇女受暴力侵犯议案和建议评析
来源:中国妇女报
编者按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胜利召开,与妇女相关的修法和立法工作引人瞩目。本文以一个人大代表的视角,通过梳理五年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关于制止妇女受暴力侵犯的议案和建议,以及相关部门的回复与受理情况,回顾了制止妇女受暴力侵犯立法工作的进展,并对新一届人大的相关立法寄予了期望。
5年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制止妇女受暴力侵犯的议案和建议不断增多。2008年有3件,2009年有7件,2010年有7件,2011年有15件,2012年有12件。其中建议预防家庭暴力立法的最多,占80%以上,再有是制止性骚扰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等。
关于反家庭暴力立法的议案和建议
5年来,涉及反家暴的议案有8件,建议有18件。2009年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妇联建议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2011年在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上,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组织提出关于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建议。
为推动立法工作,全国妇联多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相关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立法建议;在全国范围开展反家暴立法研讨征文,征集论文500余篇;2008年联合有关部委出台规范性文件《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推动28个省、区、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规定了处理家庭暴力投诉案件的原则、程序,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设置了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机构,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制止了当地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和发展,为国家立法奠定了基础。
为制定反家庭暴力专项立法的建议,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等妇女组织及有关机构不断提交新的家庭暴力调研结果、域外立法情况及我国反家暴的立法草案,地方性立法、人身保护令、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多机构合作模式等尝试一直在进行,庇护中心、家暴伤情鉴定机构、被害人心理辅导机构等保护组织不断涌现。经过多年调查、实践和研究,他们建议《家庭暴力防治法》尽早纳入立法计划。
从八届全国人大起,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和议案,呼吁国家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专门委员会多次就反家暴工作进行调研。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反家暴立法工作取得了重要突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立法计划的“安排预备审议项目”中提出,“制定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要求有关方面抓紧调研起草工作,视情况在2011年或以后年度安排审议”。根据这一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妇联等多个部门,组成反家庭暴力法立项论证工作小组,对反家庭暴力法进行了立项论证。全国人大内司委也特别把反家庭暴力立法作为重点议案办理。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明确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本年立法工作计划,建议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程序。
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法的建议
由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广州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与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所三个单位组成的《工作场所性骚扰立法调研》课题组,制定了《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法》,2009年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关于《制定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法》的建议全国妇联答复:性骚扰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直接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而且会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精神痛苦;发生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还会给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和人际关系带来恶劣的影响。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时,全国妇联积极推动该法增加有关性骚扰的规定。修改后的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性骚扰作出规定,对于震慑性骚扰者,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现有的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而且是针对女性的保护,不包括其他人群。要更全面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立法。
性骚扰防治立法尚未纳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据了解,全国妇联将加大源头参与力度,努力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配套司法解释,争取在其中纳入有关性骚扰的规定。
关于修改刑法严惩收买妇女儿童者的议案和建议
5年来,在全国人大会上代表提交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建议共有10件。
虽然我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开展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但是,鉴于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严峻局势,高压治理刻不容缓,“买方市场”的普遍存在,使各项治理行动治标不治本,当前法律体系对“收买者”量刑过轻,难起预防和惩罚作用。多数代表建议对刑法以下几个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加大对拐卖、贩卖儿童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一是将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修改成“拐卖妇女三人,儿童一人以上的”。二是不分首要分子还是集团成员,凡拐卖儿童的,均列入从重处罚范围。三是建议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将第六款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加大对收买行为 的惩治力度。
针对代表的强烈呼吁,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分为九个部分,对办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提出了总体要求,针对案件的管辖、立案、证据收集、特殊拐卖行为的定性、共同犯罪、罪数、刑罚适用以及涉外犯罪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加大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力度。
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和议案
2010年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代表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共2件,2012年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代表提交修改刑法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议案1件。
现代儿童保护法律所遵循的重要原则即“儿童优先原则”及“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纵观儿童保护法律发展的历史,儿童权利受特殊、优先保护是以国家责任以及成年人群体的利益出让为前提的,没有成年人群体的利益出让,国家对儿童权利实施特殊、优先保护就无法实现。
由于嫖宿幼女罪的设立是以降低对幼女性权利的保护力度为代价去追求所谓的“公正”的,因此,幼女群体为此罪付出代价只是一个迟早的问题。嫖宿幼女罪的危害可概括为:一是侵害幼女性权利案件大量增加,二是幼女成为犯罪团伙性剥削的对象,三是放纵了部分犯罪分子 ,四是不断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鉴于嫖宿幼女罪存在的缺陷以及产生的危害,有代表认为应当从刑法中废除此罪。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仍然按照1997年以前的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14周岁作为我国的法定强奸年龄,对于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无论有无金钱给付,一律按照奸淫幼女罪处罚,以确保刑法对幼女实行的保护为无歧视(差别)保护。
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和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答复中指出: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都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应当受到同样的保护、关爱和帮助,实践中一些人对受害幼女加以歧视是十分错误的。立法机关对嫖宿幼女罪十多年来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调研,听取有关方面意见,考虑适时废除这一罪名。将在以后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答复中指出:高法已决定成立调研小组,选取嫖宿幼女案件多发的地区进行调研,进一步了解司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在总结审判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嫖宿幼女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出台指导意见,规范司法适用,更为有力地依法惩处嫖宿幼女犯罪,保障幼女权益。
目前通过立法废除嫖宿幼女罪困难较大。因为一旦启动修改,便不能单纯废除这一个罪名,可能会涉及整个刑法的修改,而刑法自1997年以来已经有了8个修正案,不宜再频繁修改。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更好操作些。
通过对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有关制止妇女受暴力侵犯议案和建议的分析,可以看出每年代表提出的建议和议案都得到有关部门的认真答复,有些得到具体的落实,推动保护妇女儿童立法工作向前发展。同时也预示即将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妇女方面的修法和立法工作任务仍很艰巨。只有更多有关社会内容的立法出台,才能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作者为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孙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