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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护航新时代广东妇女全面发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亮点”解读

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时间:2026-03-17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为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指明了方向。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前沿阵地,妇女权益保障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广东实际修订出台,聚焦妇女人格权、人身自由、就业、财产、婚姻家庭等核心权益,将实践中成熟有效的保护举措上升为法规制度,为打造妇女权益保障“广东样板”、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地见效提供了坚实法治支撑。

筑牢妇女人格权保护防线,

细化禁止性侵权行为

  细化限制妇女人身自由的具体形式:禁止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妇女人格尊严,同时明确禁止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及广告宣传、商业经营活动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强化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禁止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妇女隐私权;明确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妇女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精准打击性骚扰行为:清晰界定性骚扰的表现形式,明确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音视频、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为妇女识别、反抗性骚扰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破除就业性别歧视,

保障妇女职业发展平等权

  明确平等就业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在录(聘)用、考核、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退休等环节,严格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因性别原因限制妇女职业发展。

  细化就业保护举措:针对女职工录用、解聘、劳动安全健康保障等问题,制定专项措施;完善与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度,为生育妇女提供就业支持,帮助妇女兼顾生育与职业发展,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

应对数字时代挑战,

保障妇女网络权益

  构建网络侵权应对机制:明确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害妇女人格权益的网络信息;妇女可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停止侵权;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要通过算法、巡检、举报处理等方式防范侵权行为,发现违法犯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规范网络平台责任: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预防-处置-报告”全流程义务,要求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加大对侵害妇女人格权益行为的预防和处理,守护妇女网络空间安全。

保障妇女财产权益,

实现 “从家庭到农村” 全覆盖

  强调夫妻财产平等权:明确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严禁以女方无劳动收入、劳动收入少等理由限制或剥夺其财产权利。

  保障妇女平等继承权:明确妇女与男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禁止以户籍迁出、婚姻状况、风俗习惯等为由限制或剥夺妇女继承权;明确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可因继承房屋依法占用农村宅基地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解决实践中“继承房屋却无法登记”的难题。

完善反家暴制度,

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

  细化特定阶段保护要求:一是明确禁止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以恐吓、跟踪、骚扰、谩骂、诽谤、散布隐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扰女方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二是明确规定夫妻分居、离婚冷静期、离婚诉讼期间禁止实施上述侵害行为,为妇女在婚姻关系变动的脆弱期划定清晰的权利“保护圈”。

  扩大“双令”适用范围:一是明确妇女的人身和人格权益受侵害或面临现实危险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禁令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是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规制范围从父母一方扩展至其近亲属,规定实施此类行为时,另一方可申请“双令”,实现“妇女+儿童”双重保障。

筑牢家庭财产权益屏障,

保障妇女平等财产权利

  规范离婚财产分割规则:一是严禁因女方劳动收入少或无劳动收入等理由,在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给女方;二是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损害另一方权益的行为,离婚分割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强化对财产侵权行为的惩戒。

  完善离婚补偿与帮助机制:明确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就学或工作等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体现家务劳动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因男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女方离婚时因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体现对弱势妇女的特殊关怀。

  作者:李小非(广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