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妇女权益保障 彰显南粤法治担当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主旨讲话中指出 “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每一位妇女都是主角!”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作出一系列开创性重大部署。
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广东始终将妇女权益保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广东实践的关键时期,面对妇女发展新挑战,省妇联积极推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实施办法》紧密对接上位法,立足广东实际,将实践经验固化为制度规范,以前瞻性设计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彰显了新时代广东的法治担当。
全链条民生保障:回应最直接现实关切
努力让广大妇女更加全面公平地享有各项权利,《实施办法》精准回应民生诉求,构建起覆盖人身安全、健康服务、生育支持的全链条保障机制。
在人身安全领域,建立性骚扰全链条防治体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经营者的防范责任,要求学校、幼儿园按年龄阶段开展女学生性教育与自我保护培训。同时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平安建设,完善发现、报告、处置闭环机制,筑牢人身安全防线。在健康保障方面,构建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重点强化乳腺癌、宫颈癌综合防治,落实流动人口筛查配套政策与适龄女性 HPV 疫苗费用减免,为困难女职工、新就业形态女性提供公益性筛查服务。生育支持上,将分娩镇痛类服务纳入医保支付,推动产前镇痛评估纳入产检,同步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缓解 “生养难” 问题。此外,创新规定人流集中场所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比例不低于2∶1,以细节设计彰显人文关怀。
数字领域破局:率先确立性别平等原则
面对数字技术带来的新型权益挑战,《实施办法》作出前瞻性回应,在全国率先系统规范数字领域性别平等,构建网络空间权益保护屏障。一方面明确网络侵权红线,禁止通过文字、音视频等形式侵害妇女人格权益,赋予受害妇女要求平台删除、屏蔽、关闭侵权账号等权利,压实平台算法巡检、投诉处置等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开创性确立数字领域性别平等原则,要求政府部门与妇联组织加强妇女网络素养教育,帮助跨越 “数字鸿沟”;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数据处理、自动化决策、算法推荐等环节必须促进男女平等,明确互联网平台在订单分配、薪酬计算等算法设计中排除性别偏见。这一系列制度设计,为数字时代妇女权益保障提供了广东方案。
新业态与湾区融合:拓展权益保障新维度
针对平台经济下女性骑手、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困境,《实施办法》强化制度供给,推动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建立妇联组织,引导灵活就业女性参加社会保险,支持工会就特殊权益保护开展集体协商。特别要求互联网平台制定算法规则时,充分考虑女性权益,听取工会、妇女组织及女性劳动者意见,破解算法歧视、社保参保难等痛点。
立足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实施办法》专章规定加强与港澳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合作,推动三地妇女组织交流与跨境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制衔接,促进湾区妇女事业融合发展,以区域协同拓展权益保障空间。
破解历史难题:夯实农村妇女权益根基
针对广东农村 “外嫁女” 权益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实施办法》作出刚性规定,明确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禁止以结婚、离婚、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其权益或强迫迁移户籍。规范土地承包权益流转,明确妇女分户、离婚时可分割承包地并办理权属变更,承包期内未取得新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同时畅通救济渠道,规定妇女权益受侵害时可申请乡镇政府调解、土地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基层政府应对侵害妇女权益的村规民约责令改正,从制度上破解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痛点。
健全实施机制:筑牢法治保障坚实防线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实施办法》构建 “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家庭支持” 的工作机制,确保制度落地见效。创新建立联合约谈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联合工会、妇联约谈侵权用人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并曝光典型案例。拓展司法救济范围,明确受侵害妇女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范围延伸至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行为。构建“调解 — 仲裁 — 诉讼”全链条维权通道,为妇女权益提供多元救济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妇女权益,靠发展改善妇女民生,实现妇女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实施办法》的施行,是广东践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生动实践,既回应了传统权益保障诉求,又破解了数字时代、新业态带来的新型挑战。随着办法的深入实施,必将进一步激发南粤妇女的历史主动精神与创造活力,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注入更加强大的巾帼力量。
作者:吴育珊(广东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程晓娅(广东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校聘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