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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首页 > 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 > 维权知识

【我为群众办实事】遇到职场性骚扰该怎么办?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21-07-22

工作场所性骚扰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

不仅侵犯人的尊严

破坏家庭和社会环境

也影响用人单位的

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无论是趁着职权之便提出性要求

还是使用含有性意味的言辞

都可以被判定为性骚扰


事例小分享

       近日,广州站工作人员接到一位求助者来电表示自己遭到多次职场性骚扰,遭到此事后,曾向公司投诉,但是公司有关部门却不以为意、熟视无睹,不受理此事,还将投诉事件直接告诉对求助者实施骚扰的人,求助者目前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感到非常担心,于是来到广州市维权站进行求助。  

专家支招

  求助者情绪低落,专家首先引导求助者稳定情绪,避免过于低落,同时鼓励求助者要树立起自信心,并为求助者提供了以下建议及指引:

  1.告知维权站的服务范围,如遇到此事建议立即报警,公安部门会依法调取证据,并为双方制作笔录。情况允许的,尽量在派出所要求性骚扰者书面道歉。

  2.同时告知求助者,警方出具的回执,也可作为一种证据,若单位不受理此事,可以向市工会进行投诉。

  3.搜集、保留被性骚扰的相关证据,例如视频监控、录音、短信、对方的道歉信、微信聊天记录、同事证言等。

  4.可向性骚扰行为发生地或者性骚扰者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性骚扰者承担民事责任。

  温馨提示:性骚扰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对当事人声誉的影响,审理过程通常涉及当事人隐私,属于不公开审理情形,事主可以申请裁判文书不予公开。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因此,事主持生效的判决书或者明确的性骚扰证据,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雇、处罚性骚扰者的要求。若用人单位不理会,则可以持相关文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反映。

  看完上述案例分享及指引,心中是否拥有了一个维护自身权益的知识武器?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哪些与性骚扰相关的法律法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广州站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