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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首页 > 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 > 维权知识

“巾帼学法”民法典一问一答(四)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20-10-20

  问:什么情况下,配偶一方在外借款,另一方无需偿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只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无需承担。

  

  于2020年8月28日发布于“潮州市妇联”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