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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首页 > 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 > 维权知识

“巾帼学法”民法典一问一答(三)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20-10-20

  问:一对夫妻因琐事吵架,两人都提出离婚,于是一起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如何避免冲动离婚?
  答:为了防止夫妻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民法典》规定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于2020年8月26日发布于“潮州市妇联”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