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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的处置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17-09-08

  (一)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
  2008年,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七部委共同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妇字(2008]28号),要求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纳入ll0出警范围。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法发[2015] 4号),进一步细化了公安机关的责任。这次立法再次重申公安机关遇有家庭暴力报警要及时出警。实践表明,警察有能力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警察介入对施暴者有强大的威慑力,也增强了受害人的安全感。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本法第四章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只要受暴人报警,即使法院发出过人身安全保护令,警察依然应当依法及时出警,做出处理。
  (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机关出警后,应当制止家庭暴力。作为负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职责的人民警察当然有权力对家庭暴力予以制止,并且这是其法定职责,如果不行使这项权力将构成不作为。
  (三)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
  由于家庭暴力行为多发生于家庭内部,且多涉及家庭人员之间的隐私,外人不易察觉,即使察觉也难以举证事件的细节,受暴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受暴后往往无法找到有力证据。如何取得施暴证据成为维护弱势群体权利、惩罚违法行为的关键。因此,法律赋予公安机关负有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
  (四)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家庭暴力一旦发生,往往会造成身体伤害,轻则造成表皮红肿发青,重则致伤致残,甚至危及生命,严重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需要就医的,警察应当协助受害人到医院治疗;需要伤情鉴定的,警察应当协助进行伤情鉴定。警察一般会给受害人开具专门的验伤申请单,到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进行伤情鉴定。伤情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是遭受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