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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首页 > 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 > 维权知识

离婚后能否单方更改孩子姓氏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15-09-16
  2014年4月,阿艳与前夫胡某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儿归阿艳抚养,由胡某支付抚养费。2015年2月,阿艳与李某再婚,并向胡某提出更改女儿的姓氏随继父姓,遭到胡某坚决反对。请问,阿艳能单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吗?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那种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传统的封建思想观念是错误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阿艳想更改孩子的姓氏还需要征得前夫胡某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