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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女酿苦果 耐心疏导解心结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14-04-02
  基本情况
  罗某,女,未婚,2010年认识了38岁已婚男子陈某。起初不知他已结婚成家,在其甜言蜜语哄骗下,与之恋爱并同居。2013年初罗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便告知陈某,陈某信誓旦旦说要离婚娶她,却迟迟不见行动。随着肚子里的孩子越来越大,陈的敷衍与拖延引起她极大的不安和愤怒,于是引发两人激烈争吵以致多次报警梅州江南派出所都处理未果。而此时也已过了安全引产期,绝望中的罗女士多次产生轻生的念头,陈某见势不妙干脆一走了之,不知去向,电话也不接。现她已生下一女,仍未联系上陈某,心急如焚的她又找到江南派出所,江南派出所十分为难无法处理此事,于是于3月7日将其转介到梅州站。罗某要求:1、离婚娶她;2、负担全部责任,否则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服务过程及成效
  1、梅州站接访后,高度重视,对此案进行全程跟踪处理。首先,积极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经调查:女方所反映情况属实,2013年底罗女士在东郊医院剖腹产下一女婴,女婴平安健康,罗女士出院后身体状况良好;陈某电话不接,无法联系。为试图找到陈某,工作人员与服务站法律志愿者多次走访陈某的父母,努力做其父母的说服教育工作,向他们宣传相关法律,让他们知道其儿子陈某对非婚生女儿法律上是有扶养义务的。陈某的父母表示对儿子的行为十分愤怒却又无可奈何,无法提供陈的下落,并坦承自己及陈某的经济也很困难。但他们承诺会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联系到儿子后对其说服教育。
  2、做好罗女士的心理调适工作。工作人员先是耐心听其发泄、倾诉,待其情绪平稳后,从法律上向罗女士分析: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婚史与之恋爱同居,不合法也有违社会道德,对于非婚生女儿他是有扶养义务的,但他与其只是单纯的同居关系,不存在、法律也不会以此作为事实婚姻的理由,不构成重婚罪,故她要求的精神损失赔偿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然后再从女性需求与性别视角的角度上疏导罗女士的无助与偏执的情绪,引导她在生活工作中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理念,帮助她重拾信心,认识生命诚可贵。经过多次的疏导和心理适调,最后罗女士说她已看开了,想通了,决定放弃争执由自己负责,并将“四自”作为她生活和工作的指南。
  3、增强罗女士的社会支持体系。工作人员多次与罗女士的亲人交流和沟通,引导她们在生活和精神上支持和理解她,形成一个温暖宽容的家庭氛围。他们都表示会一起努力帮助她抚养小孩,会想办法解决小孩出生证、入户口、入学等现实问题,对妇联细致周到的工作表示十分感谢和赞赏。
  三、困惑和反思
  近年来因同居关系引起子女抚养权利义务纠纷的问题越来越多,工作人员认为各级部门应加大宣传《婚姻法》的力度,从各方面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的自觉性。同时要加强对青年男女的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婚姻观,争取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不息”的新一代女性。(梅州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