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关注微信公众号

微博

关注微博

小程序

关注小程序

当前: 首页 > 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 > 维权知识

尊重孩子意愿 服务站出面解决抚养纠纷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14-01-09
  一、基本情况
  李某(男62岁)、薛某珍(女,64岁)系阿莉的父母,阿莉与阿文于1996年结婚,2000年生育儿子阿阳。2003年阿文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儿子阿阳由母亲阿莉抚养,阿文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2005年阿莉因病去逝,阿阳便由外公李某、外婆薛某珍抚养。而阿文却从未支付过其子阿阳的抚养费,也未去探望过孩子,无任何感情交流,双方形同陌路人。阿阳的生活费及学习费用一直由外公、外婆给付。2008年9月,经香洲区法院调解,阿文支付儿子抚养费80000元给李某夫妻,抚养权交还阿文,但调解协议未实际完全履行。2011年,李某与薛某珍再行向珠海香洲区法院起诉,要求前女婿阿文支付其子阿阳的抚养费(2008年10月-2011年9月)共72000元。一审判决李某夫妇胜诉,但阿文提出上诉,二审进行了改判,抚养权交还给阿文。但在实际履行中, 13岁的阿阳口头和书信明确表示不愿与再婚后的父亲共同生活,如果强制执行,有离家出走的想法,而失去女儿的老人,视外孙是他们精神、感情的慰籍。
  二、服务过程与成效
  2013年3月李某与妻子薛某珍走进了维权服务站,诉说了自己的情况:他们俩是东北退休,工资收入都不高,来到珠海后与女儿阿莉一起生活,帮助照顾外孙阿阳,多年来共同生活建立了难以割舍的感情。自女儿阿莉离婚患上恶性肿瘤去世后,在痛失爱女的情况下,又因外孙得不到父爱而心酸不已。由于自己在北方城市的微薄退休工资难以独自抚养外孙,几次想要将外孙送到其父亲身边,但孩子还是跑回来。为了使孩子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及正常的生活,无奈,只有通过诉讼解决孩子抚养费问题。
  二审的败诉,令老人纠结。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老人,耐心地倾听老人的烦心事,查看了提供的资料,尤其是孩子的多封信件,对追讨抚养费一案进行评估:按法律规定,孩子阿阳在监护人母亲去逝后,监护权及抚养权应转给其父亲阿文,虽然外祖父母不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但在现实生活中外孙一直与老人共同生活,多年来产生了深厚的的感情,孩子也不愿随其父亲生活。破除这一难题,即使孩子有一个健康的生长环境,又使老人有抚养能力,法律的强制执行,决无助于事情的解决,只有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这一起抚养费的纠纷。但孩子的父亲阿文拒绝调解。维权服务站请来法律专家一起研究案情,调整思路,多渠道、有效地解决抚养费纠纷。首先让李某参加了每月25日珠海中级法院院长接待日的活动,此案可通过再审程序得到解决。其次由维权站法律专家亲自草拟再审诉讼状,提起再审程序,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持。2013年12月,(2013)珠中法民再字第21号判决下发了, 将原二审判决改判,维持原一审判决。即由阿文支付其子阿阳的(2008年10-2011年9月)抚养费72000元给李某。李某拿到判决书的当天立即到维权服务站报告了这一喜讯,并再三感谢维权服务站为其所做的一切。
  三、工作成效和启示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父母对未成年的孩子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作为亲权人的父母即使在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不应消除。在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应以儿童优先为原则,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此案例中,阿文离婚后,再婚,从未去主动探视孩子,即使在几次诉讼中,阿文也未出现在法庭,只委派律师全权代理,亲情的丧失,放弃了与孩子一次又一次的情感交流的机会,导致孩子与其如同陌生人,不愿选择与其共同生活。而外祖父母愿意照看孩子,也能给孩子一个健康,充满爱的生活环境,但是经济条件的有限,在以父亲出钱老人出力的两全其美的方式下,就彻底地解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难题。李某与阿文抚养费一案虽然经判决胜诉,但阿文与其子的亲子关系并未好转,隔阂在加距。孩子阿阳心理问题还待我们进一步做工作,予以疏导。透过法律的规定,在“情”与“法”之间,找到平衡点。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珠海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