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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轻信薄情郎 离婚无证无据失房产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14-06-24
  基本情况
  温女士,32岁,2014年5月5日,由一男士陪着来到梅州站,其幽怨而又憔悴的神情让纤细的身材更显得瘦弱无助。因其事先来电咨询申明事情非常严重,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于是梅州站的站长接待了她。案主自诉道:其与前夫同居了多年后才于2013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非但没有新婚的那种甜蜜与快乐,相反其夫频频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在前夫日趋严重的家暴逼迫下,同年3月25日双方协议离婚,脆弱的婚姻仅仅维持了两个多月。问题是在2012年12月13日,案主决定在梅州梅县新县城购买套房并拿出自己的14.5万元现金作首付款,因当时案主与其前夫在同居期间,又十分轻信他,于是将14.5万现金交由男方,让他去办理所有手续,房管局办理的预告登记上属的名字为案主的名字。现在该房每个月是一千五百元的按揭款,而房子每月的租金为2千多元,以租金还贷故不存在由谁来按揭付款的问题。夫妻离婚后,男方就房产问题单独起诉至梅县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作出如下判决:1、男方对该房子拥有所有权;2、要求15天内要到房管局更名,改为男方的名字。此判决如晴天霹雳一下子把案主打懵了:明明是自己出的钱买的房子,前夫凭什么可以得到?法院怎么就办给了前夫?这太不公平了!“我要叫人把他给灭了,我要与他同归于尽!”案主非常愤怒而又委屈地向站长哭诉道。
  服务过程及其成效
  1、站长先任由案主倾泄其心中极其苦恼和委屈的激动情绪,用同理心的工作方法对其的遭遇表示同情与惋惜,待案主的情绪平稳之后,站长仔细查阅其出示的案卷,并对相关的案情向案主作了详细而又周密的询问,最后就案主与前夫财产(房产)的争执向案主作出了自己的分析与解释:案主主要是因为证据不足而让自己败诉,从而失去房产的。首先她们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上明确规定:坐落于新县城的套房归男方所有,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其次,购房手续由男方一手完成,购房合同也是由其前夫签订的;第三银行付款记录显示是男方交的首付款。案主2次共14.5万元现金交给男方,男方存入了自己的银行卡后交房产开发商,且其现在拿不出任何证据(如借据、付款证明等)可证明14.5万是案主本人出的;第四购房时双方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时案主自己都没有意识要保护自己,倒致现在法律不能保护其。第五案主拿不出什么证据来,法律是讲证据的,故其再要上诉也没多大的改变。
  2、考虑到案主是两癌患者的亲属,急需要筹钱给其母亲看病,这样的结果对于她们是非常沉重打击,于是站长约了法律志愿者林法官再为案主解疑释惑。第二天,林法官准时来到梅州站,就案主的问题予以认真的审阅、了解、询问,最后非常沉痛地向案主表示:因不懂得保护自己,轻信别人,缺少关键的证据证明,其想翻案已经是不可能了,若案主确实不甘心还想上诉的话,不是不可以,败诉后的费用是要由其出的。案主听了委屈哭了出来,后悔莫及。林法官非常理智而又亲切的劝慰案主,建议她一定要冷静下来,不要做出过激的行为,更不要用非法的手段去报复前夫,造成自己和家人更大的损失和伤害;要将此次沉重的代价作为自己人生的经验教训,以此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特别是法律知识,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学会保护自已,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其母亲因病要筹钱的事情,林法官叫她不要着急,先调整好自己及母亲的心态,取得亲友的帮忙和支持,没有什么会克服不了的困难的。
  3、通过工作人员及林法院的循循善诱及心理调适,案主极其悲愤的情绪有了很大的改善,表示其会冷静下来,放弃报复前夫及与前夫同归于尽的想法和计划,好好规划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她对梅州站和法律志愿者的耐心劝导表示感谢和感动。
  困惑和反思
  在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素质、道德观念、法律意思却还停滞不前,在人与人相处中,都少一些的贪婪和算计,多一些信任与诚实,人文环境不是更加和谐与温馨,而人们的生活与工作不是更多的方便?而作为弱势群体,特别是女人,不管是面对感情还是生活工作,能更多的理智与理性,不过分依赖和轻信别人,懂得保护自己,就不会导致权益自己的合法权益陷入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故现在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提高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素质、及法律意识,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工作和任务。(梅州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