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卖房 服务站援手助她回家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13-08-13
一、基本情况
阿玲女士,51岁,珠海市前山村村民。1984年她与前夫张先生结婚,婚后,张先生户口迁入梅花村。2001年,梅花村城中村旧村改造,阿玲拥有三套住房,户名均落入前夫张先生名下,这些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生活也过得不错。但令她没想到是,丈夫因生意投资失败,欠下巨款。2002年至2006年,前夫张先生采用欺骗手段,用假的阿玲身份证及照片,前往珠海市公证处办理了委托书,卖掉了某小区1栋1002房和另一套房,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08年前夫又擅自出售阿玲现居住的某小区4单元502房。不但如此,前夫把其中的两套一房两卖即同一套房卖给了两个买主。也就是说,阿玲的三套房,被她前夫分别卖给了五个买主。前夫因此犯诈骗罪判刑4年,现正服刑中。双方离婚后,阿玲与女儿相依为命。令她苦恼的是,除了头无片瓦遮头,自己还被连累陷入多宗房产纠纷。买主们起诉法院要求阿玲搬出某小区4单元502房,还要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无奈之中,她来到了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珠海站)求助。
二、服务过程及成效
珠海服务站经过评估阿玲的需要后,服务站透过以下两种方式协助她走出困境:
法律上,由于阿玲的案件极其复杂,服务站为阿玲向珠海市妇联申请了法律援助,并委派经验丰富的广东集大成律师服务所资深律师郭泾亮依法出庭代理诉讼。共援助二个案件,其一:买主陈某诉被告张先生(阿玲丈夫)、阿玲房屋买卖合同再审案(案号:2010香民一再字第2号);其二:买主严某诉被告张先生、阿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号:2010香民一再字第5号)。以上两案均属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案,属一房二卖,标的物为某小区1单元1002号。现两案均已结案,即(2010)香民一再字第5号判决书:撤销本院(2008)香民字第1859号判决书,即某小区1单元1002房屋产权阿玲所有和(2010年)香民一再字第2号裁定书:撤销(2008)香民一初第3244号民事调解书,即某小区1单元1002房屋产权阿玲所有。对方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另因市公证处审查不严,向阿玲的前夫发出了委托公证书,导致阿玲的前夫一房多卖成功,造成了阿玲的损失。阿玲以此为由起诉珠海市公证处,得到赔偿8万元,挽回了一些经济损失。接到法院判决书的那一刻,多年来饱受房产纠纷折腾的阿玲顿时嚎啕大哭。
心理上,在评估过程中,阿玲曾多次表示想跳楼自杀,多年的折磨已让她身心疲惫。工作人员发现其精神状态不佳,例如多次忘了拿手机,遗失案件相关资料,走路不注意被单车撞倒受伤等。据此,服务站建议阿玲接受定期的心理辅导,同时推荐她参加服务站开展的“我们共同的愿望”心灵成长小组。经过多次的辅导和参与小组活动,她的状态渐渐得到恢复,到服务站不会一说案件就哭,语言也恢复了条理性,并表示要“好好活下去”。
三、困惑及反思
目前,像阿玲这样的中年妇女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夫权思想较重,无自我保护意识,一般将婚后房产登记在丈夫个人名下,导致丈夫在生意失败后擅自变卖房产,并以一房多卖的方式实施诈骗,终于走向了犯罪,自己也无家可归。这样的现象有所存在。这些妇女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时,才想到找市妇联寻求保护。如何让广大的妇女,能够真正认识到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寻找解决问题的渠道?这都有待我们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
目前,珠海服务站在珠海市妇联的领导下,已加大了《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保障法》等的普法宣传,采用讲座、授课、咨询、派发宣传单张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让更多的妇女知法,懂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更好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珠海站)
阿玲女士,51岁,珠海市前山村村民。1984年她与前夫张先生结婚,婚后,张先生户口迁入梅花村。2001年,梅花村城中村旧村改造,阿玲拥有三套住房,户名均落入前夫张先生名下,这些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生活也过得不错。但令她没想到是,丈夫因生意投资失败,欠下巨款。2002年至2006年,前夫张先生采用欺骗手段,用假的阿玲身份证及照片,前往珠海市公证处办理了委托书,卖掉了某小区1栋1002房和另一套房,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08年前夫又擅自出售阿玲现居住的某小区4单元502房。不但如此,前夫把其中的两套一房两卖即同一套房卖给了两个买主。也就是说,阿玲的三套房,被她前夫分别卖给了五个买主。前夫因此犯诈骗罪判刑4年,现正服刑中。双方离婚后,阿玲与女儿相依为命。令她苦恼的是,除了头无片瓦遮头,自己还被连累陷入多宗房产纠纷。买主们起诉法院要求阿玲搬出某小区4单元502房,还要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无奈之中,她来到了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珠海站)求助。
二、服务过程及成效
珠海服务站经过评估阿玲的需要后,服务站透过以下两种方式协助她走出困境:
法律上,由于阿玲的案件极其复杂,服务站为阿玲向珠海市妇联申请了法律援助,并委派经验丰富的广东集大成律师服务所资深律师郭泾亮依法出庭代理诉讼。共援助二个案件,其一:买主陈某诉被告张先生(阿玲丈夫)、阿玲房屋买卖合同再审案(案号:2010香民一再字第2号);其二:买主严某诉被告张先生、阿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号:2010香民一再字第5号)。以上两案均属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案,属一房二卖,标的物为某小区1单元1002号。现两案均已结案,即(2010)香民一再字第5号判决书:撤销本院(2008)香民字第1859号判决书,即某小区1单元1002房屋产权阿玲所有和(2010年)香民一再字第2号裁定书:撤销(2008)香民一初第3244号民事调解书,即某小区1单元1002房屋产权阿玲所有。对方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另因市公证处审查不严,向阿玲的前夫发出了委托公证书,导致阿玲的前夫一房多卖成功,造成了阿玲的损失。阿玲以此为由起诉珠海市公证处,得到赔偿8万元,挽回了一些经济损失。接到法院判决书的那一刻,多年来饱受房产纠纷折腾的阿玲顿时嚎啕大哭。
心理上,在评估过程中,阿玲曾多次表示想跳楼自杀,多年的折磨已让她身心疲惫。工作人员发现其精神状态不佳,例如多次忘了拿手机,遗失案件相关资料,走路不注意被单车撞倒受伤等。据此,服务站建议阿玲接受定期的心理辅导,同时推荐她参加服务站开展的“我们共同的愿望”心灵成长小组。经过多次的辅导和参与小组活动,她的状态渐渐得到恢复,到服务站不会一说案件就哭,语言也恢复了条理性,并表示要“好好活下去”。
三、困惑及反思
目前,像阿玲这样的中年妇女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夫权思想较重,无自我保护意识,一般将婚后房产登记在丈夫个人名下,导致丈夫在生意失败后擅自变卖房产,并以一房多卖的方式实施诈骗,终于走向了犯罪,自己也无家可归。这样的现象有所存在。这些妇女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时,才想到找市妇联寻求保护。如何让广大的妇女,能够真正认识到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寻找解决问题的渠道?这都有待我们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
目前,珠海服务站在珠海市妇联的领导下,已加大了《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保障法》等的普法宣传,采用讲座、授课、咨询、派发宣传单张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让更多的妇女知法,懂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更好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珠海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