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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引起纠纷 妇联调解获得赔偿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14-04-21

  一、基本案情
  2011年,李霞(化名)被聘为镇供销社超市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为销售猪肉。8月5日,李霞在上班时,为顾客砍猪肉砍伤一手指。超市领导安排李霞回家休息,并答应在休息期间照发工资。但事后超市领导不给李霞支付工资和医疗费,而引起纠纷。李霞到横山镇妇联反映情况,要求妇联维护其合法权益。
  服务过程及成效
  横山镇副镇长、妇联主席陈娟听了李霞的诉求后,向超市领导详细了解情况。经了解,李霞是上班为顾客砍猪肉砍伤一手指。根据了解的情况,陈娟主席向供销社超市领导协调、沟通。她指出,李霞是上班为顾客砍猪肉砍伤一手指,属工伤。用人单位应依法给李霞支付工资、医疗费等。超市领导不给李霞支付工资和医疗费,违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议超市领导依法给李霞支付工资和医疗费。但超市领导不同意。为此,陈娟主席向廉江市供销社领导反映情况,希望市供销社领导做横山镇供销社超市领导的思想工作,依法给李霞支付工资、医疗费等。经过多次调解,超市领导与李霞同意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本案纠纷。2011年10月5日,经横山镇妇联主席陈娟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镇供销社超市给李霞工伤赔偿400元。
  三、困惑与反思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待遇。”第29条第4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第31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是,有的女职工并不知道上述法律规定,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用人单位有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维权更艰难。因此,妇女一定要学法、懂法、用法,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湛江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