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决 保护女工生育权益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13-08-13
一、基本情况
2012年10月间,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湛江站)先后接到阿英的网上投诉信和来电,反映她因怀孕临产,于2012年5月2日,向公司申请休98天产假和15天晚育假,经理只批她90天产假和15天晚育假共105天,假期从5月2至8月14日。8月12日,公司人事部负责人致电阿英,问她是否按期回公司上班?阿英再次向公司申请难产产假和独生子女产假,产假延期至10月11日。人事负责人答复不同意阿英延长产假。阿英又致电经理,要求享受98天的产假和晚育、难产、独生子女产假及工资。公司经理只同意给阿英90天产假,月工资800元。阿英认为其产前月薪1500元(含补贴),公司未发给4月份及产假期间工资,并停缴了她10月份的社保费,这样做违法。阿英先后到工商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处理未果。2012年10月20日,阿英向湛江站服务反映,要求维护权益,督促公司依法给予国家规定的产假,补发4月份及产假期间工资,补缴10月份的社保费,并要求公司给她一份劳动合同。
二、服务过程及成效
湛江站工作人员接到阿英的投诉后,根据投诉信及来电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联合市劳动监督大队的工作人员对本案进行调解。
1.10月29日,湛江站姚律师向阿英所在公司人事部负责人黎小姐了解情况。黎小姐告知,公司只批准阿英90天产假。阿英要求增加难产和独生子女产假,由于她没有向公司提交难产及独生子女证明,公司不同意她延长产假。公司一直以现金发放工资,要求职工本人签领。公司电话通知阿英回公司领工资,但阿英没有回公司领工资。阿英要求人事部给她一份劳动合同,人事处只有一份劳动合同存档,我不同意给她,叫她找经理要。
2.根据了解的情况,姚律师指导阿英向公司提交难产证明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并建议她回公司与领导协商解决纠纷。但阿英没有回公司与领导协商。
3.姚律师向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了解与公司沟通的情况,建议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阿英与公司的劳资纠纷。
4.11月12日,姚律师与市劳动监察大队两名同志陪同阿英前往公司,进行调解。首先倾听双方的意见。公司领导意见:1)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岗位工资组成,其中基本工资850元。今年公司亏本,职工没有绩效工资。阿英休假期间,其岗位已安排其他员工顶替,她的岗位工资由顶替的员工领取。阿英只能领基本工资850元;2)本公司是个体企业,公司只安排阿英90天产假及晚育假15天产假。阿英认为:1)依照法律规定,生育女职工应享受98天产假。本人晚育、难产,且生小孩后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本人依法应享受163天产假;2)产假期间,公司应依法给我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费。公司停缴了我10月份社保费,应给我补缴;3)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给我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给我一份劳动合同原件。
5.姚律师听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发现公司领导和阿英缺乏劳动法律知识,于是利用调解契机,向双方当事人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调解中指出,阿英要求享受98天产假、晚育假、难产假和独生子女产假共163天及工资,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但是,阿英没有及时向公司提交难产和独生子女证明,没有书面申请延长假期,没有回公司签领工资,其本人也存在不对之处。公司以个体企业为由,安排阿英90天的产假,没有依法给予工资,及在产假期间,公司停缴阿英社保费和不给阿英劳动合同,违反我国有关法律,应予纠正。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经宣传教育,并积极做双方调解工作,最后公司领导与阿英达成了一致意见:公司同意依法给予阿英98天产假及晚育假、难产假和独生子女产假共163天。产假期间,公司按照每月850元的工资计发给阿英。阿英个人应交社保费部分(每月223元)由公司支付。公司为阿英补缴10月份的社保费。当天,阿英领到工资6055元。案结后,阿英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双方签订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案件完结后,阿英到社保局领到生育保险金5000多元。
三、困惑及反思
1.劳动合同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依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要求用人单位给自己一份劳动合同。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没有解决纠纷的依据,对劳动者不利。
2.出现劳资纠纷,先要主动与用人单位领导协商,争取协商解决纠纷。不要急于向有关部门投诉,搞僵关系,引起单位领导的反感,给解决问题增加难度。
3.主张权利时,要向单位提交相关证明,否则,单位不给予支持。如本案的阿英,要求公司增加难产和独生子女产假,但她没有向公司提交难产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公司开始不同意阿英休难产和独生子女产假是有道理的。后来,阿英在办案人的指导下,向单位提交了相关证明,公司领导才同意了阿英的要求。
4.妇女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一定要实事求是。本案中的阿英,公司已通知她回公司领工资,但她没有回公司领工资,反而到工商、劳动监察、妇联投诉,说公司拖欠其工资。经查实,她反映情况不实,显得她无理。再有,要求有关部门帮助,要善于用商量的口气,以理以法说服部门工作人员,争取他们对你的支持,切忌命令式口吻。(湛江站)
2012年10月间,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湛江站)先后接到阿英的网上投诉信和来电,反映她因怀孕临产,于2012年5月2日,向公司申请休98天产假和15天晚育假,经理只批她90天产假和15天晚育假共105天,假期从5月2至8月14日。8月12日,公司人事部负责人致电阿英,问她是否按期回公司上班?阿英再次向公司申请难产产假和独生子女产假,产假延期至10月11日。人事负责人答复不同意阿英延长产假。阿英又致电经理,要求享受98天的产假和晚育、难产、独生子女产假及工资。公司经理只同意给阿英90天产假,月工资800元。阿英认为其产前月薪1500元(含补贴),公司未发给4月份及产假期间工资,并停缴了她10月份的社保费,这样做违法。阿英先后到工商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处理未果。2012年10月20日,阿英向湛江站服务反映,要求维护权益,督促公司依法给予国家规定的产假,补发4月份及产假期间工资,补缴10月份的社保费,并要求公司给她一份劳动合同。
二、服务过程及成效
湛江站工作人员接到阿英的投诉后,根据投诉信及来电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联合市劳动监督大队的工作人员对本案进行调解。
1.10月29日,湛江站姚律师向阿英所在公司人事部负责人黎小姐了解情况。黎小姐告知,公司只批准阿英90天产假。阿英要求增加难产和独生子女产假,由于她没有向公司提交难产及独生子女证明,公司不同意她延长产假。公司一直以现金发放工资,要求职工本人签领。公司电话通知阿英回公司领工资,但阿英没有回公司领工资。阿英要求人事部给她一份劳动合同,人事处只有一份劳动合同存档,我不同意给她,叫她找经理要。
2.根据了解的情况,姚律师指导阿英向公司提交难产证明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并建议她回公司与领导协商解决纠纷。但阿英没有回公司与领导协商。
3.姚律师向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了解与公司沟通的情况,建议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阿英与公司的劳资纠纷。
4.11月12日,姚律师与市劳动监察大队两名同志陪同阿英前往公司,进行调解。首先倾听双方的意见。公司领导意见:1)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岗位工资组成,其中基本工资850元。今年公司亏本,职工没有绩效工资。阿英休假期间,其岗位已安排其他员工顶替,她的岗位工资由顶替的员工领取。阿英只能领基本工资850元;2)本公司是个体企业,公司只安排阿英90天产假及晚育假15天产假。阿英认为:1)依照法律规定,生育女职工应享受98天产假。本人晚育、难产,且生小孩后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本人依法应享受163天产假;2)产假期间,公司应依法给我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费。公司停缴了我10月份社保费,应给我补缴;3)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给我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给我一份劳动合同原件。
5.姚律师听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发现公司领导和阿英缺乏劳动法律知识,于是利用调解契机,向双方当事人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调解中指出,阿英要求享受98天产假、晚育假、难产假和独生子女产假共163天及工资,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但是,阿英没有及时向公司提交难产和独生子女证明,没有书面申请延长假期,没有回公司签领工资,其本人也存在不对之处。公司以个体企业为由,安排阿英90天的产假,没有依法给予工资,及在产假期间,公司停缴阿英社保费和不给阿英劳动合同,违反我国有关法律,应予纠正。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经宣传教育,并积极做双方调解工作,最后公司领导与阿英达成了一致意见:公司同意依法给予阿英98天产假及晚育假、难产假和独生子女产假共163天。产假期间,公司按照每月850元的工资计发给阿英。阿英个人应交社保费部分(每月223元)由公司支付。公司为阿英补缴10月份的社保费。当天,阿英领到工资6055元。案结后,阿英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双方签订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案件完结后,阿英到社保局领到生育保险金5000多元。
三、困惑及反思
1.劳动合同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依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要求用人单位给自己一份劳动合同。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没有解决纠纷的依据,对劳动者不利。
2.出现劳资纠纷,先要主动与用人单位领导协商,争取协商解决纠纷。不要急于向有关部门投诉,搞僵关系,引起单位领导的反感,给解决问题增加难度。
3.主张权利时,要向单位提交相关证明,否则,单位不给予支持。如本案的阿英,要求公司增加难产和独生子女产假,但她没有向公司提交难产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公司开始不同意阿英休难产和独生子女产假是有道理的。后来,阿英在办案人的指导下,向单位提交了相关证明,公司领导才同意了阿英的要求。
4.妇女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一定要实事求是。本案中的阿英,公司已通知她回公司领工资,但她没有回公司领工资,反而到工商、劳动监察、妇联投诉,说公司拖欠其工资。经查实,她反映情况不实,显得她无理。再有,要求有关部门帮助,要善于用商量的口气,以理以法说服部门工作人员,争取他们对你的支持,切忌命令式口吻。(湛江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