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被解雇脑溢血患者 获两年医疗期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13-08-13
一、基本情况
阿梅,女,河南省唐河县人,2004年11月入职东莞某国际大酒店,任宿舍管理员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阿梅于2010年10月26日因“突发头痛右侧肢体偏瘫一小时”被送往东华医院治疗,共住院92天,于2011年1月26日出院,出院医嘱为建议继续住院进行脑室腹腔分流术。阿梅出院后回河南老家继续治疗,一直没有上班。2011年5月25日,酒店将《关于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寄发给阿梅,通知主要内容:(1)阿梅共六个月的医疗期已满,考虑其特殊情况,酒店给予延续一个月病期;2)酒店要求阿梅本人或委托他人与酒店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3)如5月内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作自动离职处理。2011年6月7日,酒店出示公告,对阿梅作自动离职处理,支付她医疗期内7个月的工资,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至2011年7月份止。
阿梅则认为自己身体尚未康复,还需要继续治疗,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的做法不满意,双方发生争议。为此,其家人多次到酒店闹事,影响酒店的正常经营。经劳动部门调解未果,双方矛盾僵持不下。
二、服务过程及成效
2011年10月10日上午,阿梅在公公婆婆的撑扶下,来到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东莞站)求助,当时她走路困难,说话吐字有点不清。据反映,阿梅12年前与丈夫离婚,生育一儿子,今年20岁。她2004年11月在酒店工作,至今已工作6个多年头,她认为自己现在生活不能自理,病未治愈,需要一大笔医药费,酒店对其作自离处理且不作任何补偿是不合理,她希望服务站能帮助其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服务站接到投诉后,联系市妇联领导当日下午就到酒店了解有关情况,建议酒店与阿梅协调解决劳动纠纷,可考虑其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医疗期。2011年10月12日,在时任东莞市妇联权益部部长雷梅花,服务站站长易健华的带领下,市妇联、服务站、东城区妇联、市人力资源局东城分局工作人员共6人到东莞某国际大酒店,就新莞人妇女阿梅患病劳动纠纷一案对双方进行协调。经过5个多小时的努力,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当场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1)恢复阿梅与酒店的聘用关系,把医疗期延长为24个月,重新购买社会保险;2)医疗期的月工资将按阿梅每月工资的80%发放;3)支付其8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4)支付其9个月工资作为医疗补助费。补偿金额达5万多元。
市妇联、服务站积极为阿梅争取权益,她及家人非常欣慰和高兴,连称多亏有妇联的帮助,案件才能得到及时圆满的解决。
三、困惑及反思
1.在劳动争议纠纷中,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处于不对等地位,劳动者往往属于较为弱势的一方,加之劳动者对相关劳动法规缺乏了解,他们不清楚自己提出的赔偿金是否合法和合理,这给调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规定如下:一)实际工作年龄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若按此规定,本案中阿梅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95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按照该规定,酒店应根据阿梅的病情,给予其适当的医疗补助费。
结合上述规定,工作人员在调解时,一方面需耐心向阿梅宣讲和解释法律知识,使其能清晰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依法提出合理诉求;另一方面还需让用人单位明确自身法律责任,规范自身行为。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分别从阿梅和用人单位两方角度出发,找准调解切入点,展开对双方的思想疏导工作,缓和其对立情绪,争取双方能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纠纷。
3.劳动部门及妇联的共同参与、协同配合保证了该案的成功调解。要从源头上解决劳资纠纷,各有关部门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法律咨询、法律讲座等形式,将法律知识推进企业、推进社区,提高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增进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和理解,引导企业依法用工,引导劳动者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权。(东莞站)
阿梅,女,河南省唐河县人,2004年11月入职东莞某国际大酒店,任宿舍管理员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阿梅于2010年10月26日因“突发头痛右侧肢体偏瘫一小时”被送往东华医院治疗,共住院92天,于2011年1月26日出院,出院医嘱为建议继续住院进行脑室腹腔分流术。阿梅出院后回河南老家继续治疗,一直没有上班。2011年5月25日,酒店将《关于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寄发给阿梅,通知主要内容:(1)阿梅共六个月的医疗期已满,考虑其特殊情况,酒店给予延续一个月病期;2)酒店要求阿梅本人或委托他人与酒店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3)如5月内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作自动离职处理。2011年6月7日,酒店出示公告,对阿梅作自动离职处理,支付她医疗期内7个月的工资,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至2011年7月份止。
阿梅则认为自己身体尚未康复,还需要继续治疗,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的做法不满意,双方发生争议。为此,其家人多次到酒店闹事,影响酒店的正常经营。经劳动部门调解未果,双方矛盾僵持不下。
二、服务过程及成效
2011年10月10日上午,阿梅在公公婆婆的撑扶下,来到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东莞站)求助,当时她走路困难,说话吐字有点不清。据反映,阿梅12年前与丈夫离婚,生育一儿子,今年20岁。她2004年11月在酒店工作,至今已工作6个多年头,她认为自己现在生活不能自理,病未治愈,需要一大笔医药费,酒店对其作自离处理且不作任何补偿是不合理,她希望服务站能帮助其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服务站接到投诉后,联系市妇联领导当日下午就到酒店了解有关情况,建议酒店与阿梅协调解决劳动纠纷,可考虑其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医疗期。2011年10月12日,在时任东莞市妇联权益部部长雷梅花,服务站站长易健华的带领下,市妇联、服务站、东城区妇联、市人力资源局东城分局工作人员共6人到东莞某国际大酒店,就新莞人妇女阿梅患病劳动纠纷一案对双方进行协调。经过5个多小时的努力,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当场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1)恢复阿梅与酒店的聘用关系,把医疗期延长为24个月,重新购买社会保险;2)医疗期的月工资将按阿梅每月工资的80%发放;3)支付其8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4)支付其9个月工资作为医疗补助费。补偿金额达5万多元。
市妇联、服务站积极为阿梅争取权益,她及家人非常欣慰和高兴,连称多亏有妇联的帮助,案件才能得到及时圆满的解决。
三、困惑及反思
1.在劳动争议纠纷中,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处于不对等地位,劳动者往往属于较为弱势的一方,加之劳动者对相关劳动法规缺乏了解,他们不清楚自己提出的赔偿金是否合法和合理,这给调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规定如下:一)实际工作年龄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若按此规定,本案中阿梅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95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按照该规定,酒店应根据阿梅的病情,给予其适当的医疗补助费。
结合上述规定,工作人员在调解时,一方面需耐心向阿梅宣讲和解释法律知识,使其能清晰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依法提出合理诉求;另一方面还需让用人单位明确自身法律责任,规范自身行为。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分别从阿梅和用人单位两方角度出发,找准调解切入点,展开对双方的思想疏导工作,缓和其对立情绪,争取双方能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纠纷。
3.劳动部门及妇联的共同参与、协同配合保证了该案的成功调解。要从源头上解决劳资纠纷,各有关部门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法律咨询、法律讲座等形式,将法律知识推进企业、推进社区,提高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增进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和理解,引导企业依法用工,引导劳动者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权。(东莞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