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志愿者作用 为被除名的怀孕妇女争取权益
一、基本情况
吴燕珠女士于2012年8月10日来到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江门站),反映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情况,希望服务站帮助解决。
吴燕珠于2009年8月18日进入生物公司工作,2011年生物公司随其母公司广东甘化集团有限公司一起改制,根据改制文件,公司在改制后三年内不得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2012年5月初,吴燕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医生诊断其怀孕,建议卧床休息并安胎治疗。吴燕珠以此理由向公司递交了请假申请,前几次公司均接受并无异议,6月16日后,吴燕珠再去请假,生物公司就以各种理由拒收她的请假资料。7月10日,案主再次请假时,发现公司已于当天在宣传栏张贴《关于对吴燕珠予以除名的通知》,理由是恶意旷工,严重违纪。得知此事后,吴燕珠即与公司多次交涉,要求公司撤销除名的通知,但生物公司予以拒绝。
二、服务过程及成效
当天,江门站志愿者政协委员张兆强接访吴燕珠,向吴燕珠解释相关法律和有关程序,提出两个建议:
1.建议服务站与生物公司或国资委联系,给予法律意见,希望其撤销除名通告,不得在妇女怀孕期辞退吴燕珠;
2.如生物公司不协调,建议吴燕珠申请劳动仲裁。
张兆强还直接打电话给国资办有关负责人和生物技术中心经理,希望他们协调一下。吴燕珠由于身体状况再加上被单位无故解雇等原因,心情不是很好,心理很压抑,服务站工作人员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心理辅导,尽量减轻她的焦虑。
由于生物公司经理出差一段时间,8月27日,张兆强再次与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沟通联系,并做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及生物公司经理的工作,向他们宣传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生物公司经理表示愿意与吴燕珠协商解决。服务站工作人员立即与吴燕珠丈夫联系,请吴燕珠回公司与公司经理协商解决。经跟踪了解,吴燕珠已回公司与公司沟通并协商好,公司向吴燕珠补回自除名后的工资和另外一些赔偿金。吴燕珠比较满意,并对服务站表示感谢。
三、困惑及反思
该案例当中,生物公司以因病及怀孕需要请假治疗为理由辞退吴燕珠的行为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不能在妇女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因而该公司解除与吴燕珠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妇女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怀孕女性遭到非法辞退等不公正待遇时,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想方设法找借口辞退怀孕的女职工,这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反而要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违法成本更高。
同时,该个案充份说服明,服务站要充分运用志愿者资源,发挥志愿者的作用. 该个案中,政协委员张兆强作为志愿者接访,在跟踪服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因怀孕而被无理除名的妇女争取了合法权益。(江门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