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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重视多方合力 妥善调处“虐童案”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14-11-20
  今年9月下旬,一则“汕头潮南区男童被虐”微博经网络转发后,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汕头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的高度警觉。汕头维权站立即向正在广州参加省妇女十二大会议的市妇联陈榕主席和黄丽娇副主席作了汇报,市妇联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市、区、镇三级妇联和汕头维权站立即介入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省妇联权益部王飚尘科长也在案发的第一时间要求汕头维权站要跟进调查了解情况并妥善解决好男童的人身安全问题。
  一、主要案情
  经了解,被虐男童的父亲钟某系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某村村民,现年36周岁。男童的母亲蔡某系揭阳市揭西县人,现年20周岁。两人原同在深圳打工,于2012年同居生活,同年农历10月生育儿子钟某鑫。因蔡某当时未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段时间,双方一起在蔡某的娘家住。今年农历正月初三,双方当事人因发生矛盾,钟某对蔡某实施暴力行为,被女方父母赶出家门,男童也被钟某带回潮南的家。钟某因曾吸毒,性情暴烈,与家人关系不好,其自家的兄嫂都很怕他,男童经常被他殴打,男童的爷爷也曾被他打过。虐童事件在网络上传播后,当地公安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追捕逃跑的钟某。后当地公安部门称,男童的父亲钟某于10月3日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男童为轻微伤,而钟某的尿检结果显示其近三个月来没有吸食毒品,钟某已被公安部门拘留。
  二、处理过程
  9月24日上午,由汕头市妇联陈飒副主席带队,汕头维权站、潮南区妇联、两英镇妇联干部一起到两英镇某村男童家了解受虐男童情况并送去慰问金和奶粉,与男童爷爷、当地村居干部进行了深入的交谈,调查了解情况,并立即将调查情况向刚从省里开会赶回来的市妇联陈榕主席作了汇报,陈主席对妥善解决好男童的抚养问题,确保孩子不受伤害,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提出了具体要求。
  因虐童事件在网络上传播后,男童的母亲蔡某有意回避,潮南区妇联和汕头维权站多次向女方了解情况但女方不接电话。为此,汕头维权站联系女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揭阳市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得到揭阳维权站的支持配合,揭阳维权站联合揭西县妇联和基层妇女组织,做通了女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女方当事人终于主动与潮南区妇联联系,潮南区妇联立即向女方了解其对抚养孩子等问题的具体想法。
  为防止男方当事人拘留期满后外出打工,不知去向,妥善解决好男童的抚养问题,确保孩子不受伤害,保障孩子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汕头维权站在征求律师专家志愿者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男方当事人拘留期间,牵头联合男方户口所在地各有关部门及当地调解委员会,为当事人双方进行协议调解。
  因男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和案发地均在潮南区,但由于潮南区没有看守所,男方当事人被拘留在潮阳区看守所,潮南区妇联领导积极协调各方,在最短的时间内办理了到跨区看守所进行协议调解的有关手续。
  10月28日,汕头维权站站长和律师、心理专家志愿者联合潮南区妇联,在两英镇派出所的陪同下,到潮阳区看守所,与男方当事人进行座谈,了解男方的真实意愿,男方当事人当场对“愿意承担孩子抚养权、抚养费,保障孩子健康成长,同意女方探视孩子,愿意接受调解”等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名。
  10月31日,汕头维权站会同律师、心理专家志愿者,牵头联合男方户口所在地潮南区妇联、两英镇妇联、两英镇司法所、派出所、村调解委员会,再次到潮阳区看守所,为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会之前,汕头维权站先牵头在看守所召开各有关部门会议,再次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调解会通知落实了女方当事人到场。各有关部门先与女方当事人单方进行座谈,了解其真实意愿,女方当事人当场对“不愿意承担孩子抚养权、愿意承担孩子每月300元抚养费,在方便的时候探视孩子,愿意接受调解”等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名。
  在当事人双方意愿较为一致的前提下,由村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各相关部门参与,召开调解会。当事人双方就“孩子归男方抚养、男方负责孩子的抚养费,保障孩子健康成长,同意女方探视孩子,同意孩子户口落在男方一方,同意男方在被公安部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孩子由男方父亲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调解协议书。
  调解会后,汕头维权站牵头各相关部门到男方户口所在地两英镇派出所,与男童爷爷见面,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征求爷爷的意见,男童爷爷表示同意在男方当事人被公安部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代男方当事人抚养孩子、保障孩子健康成长和人身安全并签了同意书。在两英镇派出所,女方当事人还就孩子入户口问题当场写了申请书并递交给派出所,派出所主办民警也表示,将尽力解决孩子的户口问题。
  为做好后续跟进工作,汕头维权站要求两英镇妇联要通过村妇女组织,跟进并关注孩子的生活和成长过程,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
  三、思考和启示
  “虐童案”的发生和处理过程,引发了我们深深的思考,从中也得到了一些启示:
  1、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虐童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本案中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均是“法盲”。女方当事人与男方同居生子时还没有达到法定的最低结婚年龄,过早的恋爱同居生子使其不具备承担一个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在虐童事件发生时女方采取的逃避和对亲生儿子的冷漠态度,表明了其法律意识的薄弱和生理及心理上的不成熟。男方当事人原有吸毒史,在处理家庭矛盾时简单粗暴,对女方实施暴力行为,由于对法律的“无知”,采用了暴力手段对待弱小的儿子,以此胁迫女方和解,其心理是扭曲的,行为是恶劣的,理应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因此,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升全民法制观念尤为重要。
  2、领导重视和各方通力合作,是本案能够得到妥善处理的关键条件。
  本案能够取得较为妥善的处理结果,源于省、市妇联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也源于律师和心理专家志愿者的鼎力相助,更源于揭阳市妇女维权站、揭西县妇联和潮南区妇联、两英镇、古厝村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在妥善解决“虐童案”过程中,汕头维权站头脑清晰、快速反应,积极主动向市妇联领导请示汇报,充分发挥律师、心理专家志愿者人才优势,做到有主见、敢担当、认真负责、果断处理,并积极牵头联合区县妇联和相关政法部门及基层调解委员会,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科学评估判断案情,合力维护儿童权益,在各方当事人签下书面承诺书的基础上,形成由基层调解委员会主持盖章、当事人签名按捺的调解协议。
  3、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是本案能够得到妥善处理的重要基础。
  本案在协调处理过程中,汕头维权站和律师、心理专家志愿者、潮南区妇联及各相关部门多次与当事人进行座谈,在妥善做好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过程中,运用社会工作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和男女双方当事人自决原则,既运用专业技巧帮助当事人分析问题、解疑释惑、稳定情绪、打开心结、理清思路,又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既不辜负社会公众的期待,又切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保障男童今后的健康成长。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男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表示了悔改之心,女方当事人和男童的爷爷也表达了诚挚的谢意。(汕头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