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奸不告反寻幸福 梅州站诚劝巧答
一、基本情况
华女士,29岁,原籍江西,暂住梅州江北五洲城,曾嫁到梅州松源县,因某种原因与前夫离婚,婚生女由其抚养,现已10岁,2014年1月3日来到梅州站咨询求助。案主自述:其于2013年7月与一男子在网上认识(男方梅州人,41岁,已离婚,身边有二个女儿,从事铝合金工作),一天男方约她到其家吃午饭、喝啤酒,午休醒来后发现衣服被脱光,意识到自己已被强奸。当时男方苦苦相求,说很爱她。案主想到自己的曲折婚姻以及在他乡异地生存的不易,也很渴望再成家,于是原谅了男方,并与之开始了同居生活。现男方突然提出性格不合要分手。其心中愤愤不平非常不甘心也不肯放弃,但又不知如何解决,于是向工作人员提出自己的意图和心中的疑问:1、其是否还可以去法院告发男方强奸的事实? 2、因同居的事情,男方是否应对其予以经济上的赔偿?3、要求男方与其完婚,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是否可行?
服务过程及成效
1、梅州站工作人员耐心倾听完案主诉说后,安抚其激动的心情,为其介绍了广东省维权与信息服务站的服务宗旨、工作原则,让案主知道:以社工增能的角度每个人潜意识里都有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主动性,故工作人员是在与其一起分析问题及探讨解决困难的方法和途径。然后就案主所提出的问题以法律的角度一一作出分析和解答:首先,在案发当时也即是案主发现自己被男方强奸时,未能及时报警处理也没保留任何有效证据,事后更是接受了男方的哀求并与之同居,所以现在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其被男方强奸的事实,警方及法院不会凭案主一口之言而认定男方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其次,案主与男方未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一起同居的事实,是不受法律的保护的,故案主提出因同居而向男方索要经济赔偿的要求,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工作人员建议:若案主在与男方同居期间产生的生活等费用,大部分是由其支出的话,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其向男方提出合适的经济补偿。
2、在情感上,工作人员站在案主的角度,以同理心工作方法与其探讨:每个人特别是女人都希望有个温暖的家庭幸福的港湾,案主离了婚带着个女儿又在他乡异地,确实是很不容易,想重新建立一个家庭本是人之常情、出发点和愿望都是好的。然后工作人员又与案主一同回忆其与男方相处时的一些事情,从而分析其与男方是否真的性格不合,还是男方只是把其当作暂时的生活伙伴,并没有认真对待他们之间的感情问题,通过一系列的分析与讨论,案主对男方及其他们之间的关系有了更理智和清醒的认识,从而认识到:强扭的瓜不甜,勉强逼男方与其完婚是没有幸福结果的。工作人员建议案主:为了女儿要坚强起来重新振作自己,好好生活,做个“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现代化女性,也给女儿作一个好榜样。
3、通过工作人员情理并济的分析与讲解,案主愤怒与不平的心有了缓解,对男方及其与男方的关系有了更客观和理智的认识,表示她会考虑和牢记工作人员的建议,并会处理好其与男方的关系,好好寻找自己的幸福过好自己的生活。(梅州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