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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首页 > 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 > 维权知识

综合调解 非婚生女抚养纠纷圆满解决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13-08-13
    一、基本情况
    小平是重庆人,几年前到广东江门市打工,在打工过程中认识了同在江门市打工的广东开平人阿克,经过甚短的相识,双方开始同居,当时女方只有17岁,只是回男方开平市老家摆酒,并没有登记。于2011年7月生育一女,女儿出生后,男方嫌弃女方脾气暴躁,女方则嫌男方赚钱少,加上性格不合至分居,女方将女儿带回重庆母亲处寄养,自己继续回江门打工。女方回来后向男方索要女儿抚养费,而男方想要回女儿,不用女方给抚养费。双方为此争吵,导致打斗,报警处理。
    二、服务过程及成效
    2012年11月7日,小平到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江门站)上访反映,她与在江门打工的开平人阿克同居并生育一女,现因双方不合分居,女儿带回重庆老家母亲处寄养,请求维权站约阿克调解协商女儿抚养费问题。为照顾阿克的工作时间,维权站电话约请他于2012年11月24日(星期六下午)到维权站,由维权站工作人员主持,对双方进行调解说服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小平提出要男方每月给女儿500元抚养费,而男方则提出:要回女儿抚养,不用女方给抚养费,双方意见分歧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维权站工作人员耐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提出折衷办法,让当事人参考,最后商定:1)因女方是晚上工作,而男方是日间工作的,因而日间由女方照顾女儿,于下午5时30分吃完晚饭后将女儿送到男方居住
    75处,由男方照顾,次日早上9时由女方领回照顾;2)因女方年龄未达法定年龄登记,故双方协定暂时分开居住,在这段时间,让大家冷静考虑,待法定年龄满时,如双方觉得有需要生活一起,再考虑登记结婚。如到时没有感觉,不想再在一起了,再协商女儿由谁抚养问题;3)回重庆接女儿回来,由女方去接,路费由男方支出。双方当场签定协议,圆满解决女儿由谁抚养问题的纠纷案件。
    三、困惑及反思
    本案是一宗由同居关系引起的非婚生育女儿抚养纠纷,女儿由谁抚养,双方都想争取抚养,意见不一致,僵持不下,曾为此问题争吵打斗,至报警处理。由于双方都是外来务工者,均在江门市区分别租房居住,维权站曾指引其到所属社区以及司法所进行调解协商,但女方不相信基层社区,坚持要维权站调解,维权站本着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宗旨,利用周六休息时间,为双方进行调解,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前提下,及时提出折衷办法,供双方当事人参考。经过协商后,双方达成共识,最后签订协议,圆满解决因同居非婚生育女儿由谁抚养纠纷案。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外来务工妇女对维权站的充分信赖,也是维权站工作人员工作认真,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体现。
    近年来,维权站接待同居关系引起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略有增多,是维权站工作的一个难点,而且大多都是外来务工者。如何防止此类纠纷的发生,工作人员认为,各级部门应加大宣传《婚姻法》的力度,从各方面提高妇女法律意识和守法的自觉性。同时要加强对女青年的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婚姻观,争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一代女性,并要发动基层社区,在辖区范围内,对有同居生活感情较好的未婚男女,动员其补办结婚登记,使其婚姻受法律保护。(江门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