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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子酿苦果 法律援助帮妇女解忧困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13-12-06
  案件基本情况
  妇女小琳42岁,于2004年在汕头打工时认识了比自己小11岁的阿蓬,在阿蓬的坚持下双方交往。阿蓬带小琳回家,阿蓬家人得知小琳的年龄后,都不同意其双方结婚。后小琳看男方父母不接受自己,要求与阿蓬分手,阿蓬不同意,甚至还闹自杀,双方最终还是同居在一起。
  后来,小琳怀孕了,本以为自己怀孕,能和阿蓬完婚,但却得知阿蓬已在家人的安排下与别的女人结婚,并已生育了一个孩子,小琳顿时感到非常无助。经过考虑后,小琳生下了孩子,在孩子一周岁时,小琳与阿蓬协议分开,阿蓬同意每月支付700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随后,小琳就带着孩子去深圳生活。但一个多月后,小琳因身体不好,无法独自照顾孩子,就带着孩子回汕头求助于阿蓬。当时,阿蓬称自己已在办理离婚手续,要求与小琳复合。因身体的不适,加上有阿蓬的照顾,在阿蓬离婚后,小琳就又与其同居一起,小琳一直要求阿蓬一起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给孩子办理入户手续,但阿蓬一直以母亲生病,怕其生气为由,一直拖着。直至去年,小琳发现阿蓬再婚了,对阿蓬很失望,便与阿蓬分手,自己带着孩子过。
  办理过程及结果
  汕头服务站了解到小琳现要求争取孩子的抚养费的愿望十分强烈,因孩子小,需要小琳照顾,故小琳没有去工作,生活一直靠男方给的生活费维持着,而现男方没有支付抚养费给小琳,生活比较困难,故向服务站要求申请法律援助,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孩子的抚养费。
  服务站站长及工作人员与志愿者许伟强律师对案情进行分析,认为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小琳及孩子生活较为困难,根据情况分析及小琳自身的要求,服务站决定会同律师志愿者为小琳追讨抚养费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服务站指导小琳到所在居委会开具经济困难证明后到服务站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由律师志愿者许伟强律师正式受理该案。许律师为小琳拟好了民事诉状,指导其准备起诉的相关证据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
  经庭审,双方同意由案主抚养孩子,男方支付抚养费。但由于孩子出生证里男方的名字与男方身份证的名字不同,法院要求案主到男方所在地居委会开具男方的身份证明。但因男方所在地基层组织对男方的情况不了解,因而不同意开具证明。根据案件情况,服务站联系了专家组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庭长,由庭长出面与区法院进行沟通。通过沟通,男方户口所在地的镇法庭准备到男方户口所在地进行调查了解,服务站与区妇联、镇妇联联系沟通后,由镇法庭和镇妇联联合到村进行调查。但调查时,由于村干部对男方曾使用两个名的事不了解,故还是无法出具相关证明。最后,当地妇联专门送了一份书面报告到法庭,要求法庭公平公正处理该案,加上男方也已承认了事实,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法庭最终出具了调解书,孩子由小琳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
  办理思路和策略
  小琳和阿蓬年龄差距大,双方不顾家长的反对而同居一起,其之间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生育的孩子是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的。根据《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小琳对阿蓬缺乏了解,阿蓬有两个名字,其中一个是曾用名,小琳全然不知。男方在与小琳交往时是用的是曾用名,孩子的出生证上父亲的名字也是男方的曾用名,而不是身份证上的名字。基层组织无法证实两个名字都是男方的,故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障碍。
  工作成效和启示
  在当今社会上存在着很多同居的现象,不管是情侣的婚前同居还是已婚和他人的非法同居,这些同居现象导致了很多矛盾的发生,使很多妇女和孩子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我们应帮助妇女提高自身素质,增强防范意识,要引导妇女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和家庭的关系。
  在本案中,小琳的孩子是非婚生子女,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同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作为孩子的亲身父亲阿蓬,对孩子应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费作为父母在生活中对子女进行供养和照料的经济基础,是父母对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最主要表现。而父母对子女付给抚养费的目的,是从经济上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不使其因经济上的困难而陷入生活的困境。
  在办案过程中,因男方在孩子的出生证上用的名字是曾用名,而不是身份证上的名字,基层组织不了解男方的情况,无法证实,法院也无法做出判决。在服务站的努力下,加上男方在庭审中也承认了事实,法院改变了办案方式,最终采用民事调解方式,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结束后,汕头服务站适时对小琳进行跟进回访,小琳已参加工作,孩子很听话,已去上学,学习成绩也很好,现母子正在愉快地享受新的生活。(汕头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