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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茂南区妇联成功解救轻生女子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13-12-06
  近日,茂名茂南区妇联分别接到辖区内110及派出所来电,请求派人协助解救一名因感情纠纷欲跳楼轻生的女子。妇联权益部同志赶到派出所后,见到了欲轻生的女子阿芬(化名),阿芬在女干警的陪护下,情绪十分激动,又哭又闹。对任何人的说话都十分反感,抗拒思想交流,一直叫着要复仇之后再跳楼自杀。
  经了解,原来阿芬现年25岁,在两三年前与一男子谈恋爱,该男子骗阿芬说只有30多岁,已离婚。后两人同居两年多,阿芬第一次怀孕时,该男子哄她做了堕胎手术,之后不久再次怀孕。第二次怀孕约3个月时,阿芬发现该男子已经50多岁了,而且有家庭未离婚。在多次争吵无果后,男方补偿了4万元给阿芬并让其再次堕胎。后来阿芬听医生说可能无法再生育,情绪瞬间崩溃,认为该男子先欺骗她感情,后又导致其不育,失去做母亲的权利,于是不断到男方家中哭闹,要求男方赔偿。同时阿芬认为他们已构成事实婚姻,要求派出所把他作为诈骗犯和重婚犯立案处理,让他受到法律制裁,又扬言要杀死他,不要让他再害人,并多次要跳楼轻生。派出所在无奈之下致电妇联请求协助。
  我们向阿芬表明来意,告知其妇联同志是关心维护妇女权益的娘家人。阿芬一开始对我们并没有什么好感和信任,等她平静下来后,我们向阿芬解释,一是根据《婚姻法》,他们的关系只能算是同居关系,不算事实婚姻;二是男子欺骗感情已经付出代价,受到家庭和道德的谴责,还有支付4万元的补偿等;三是医生说她可能不孕没有经科学检验得出的结论不可信,从第一次流产后不久又怀孕来看,应是较为容易受孕的人;四是如果认为对方诈骗,是否有借条、收据等资金往来证据证明,如有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五是如果采取过激报复杀人、跳楼的方法,则从受害人变成犯罪,除了要负法律责任外,如果真的失去生命了,则是对父母、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表现。再者,阿芬是个成年人,应该对是非有一定的分辨能力,在没有了解清楚对方的情况就与他人同居,是自己不自重导致的,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谁能无错?年轻人应该珍惜生命,如果认为男方的补偿太低,可以通过派出所再次与他协商。
  最后,区妇联认为还是应该与阿芬的家人联系,她虽不想让父母知道,但与小姨的关系较好,于是我们通知其小姨过来共同做工作,分别从道德层面、法律层面和家庭责任等方面进行教育,并建议派出所再与该男子协商,再补偿一些营养费给她,终于使其放弃报复及自杀的念头,同意交由派出所跟进协商处理。之后,阿芬心平气和地与亲人返回家中。(茂名茂南区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