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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首页 > 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 > 维权知识

“假离婚”变真离婚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13-08-13
    一、基本情况
    阿花,女,31岁,与前夫有一儿子,儿子2007年6月出生。2012年,阿花来到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云浮站)求助,向工作人员反映:自己与丈夫李庭于2010年签署离婚协议。当时李庭向阿花提出假离婚,说目的是多生一个孩子来巩固夫妻间的感情,以及逃避计划外生育的处罚。当时阿花与丈夫的感情也比较冷淡,想借此机会挽回丈夫的心,就答应了丈夫的建议,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对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并有区民政局盖章。
    离婚后,丈夫并没有承诺继续与阿花生活,而是找了新人,现还将家里的锁换了,不让阿花见儿子。当时离婚协议中协商市区一套楼房双方各分一半,现丈夫不但没有实现离婚协议中的协定,还不让阿花进入家中。阿花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儿子的抚养权,儿子归男方抚养,现她连基本的探视权都被剥夺,阿花问能否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二、服务过程及成效
    工作人员接到阿花的来访,清楚了解她的情况后,作出如下服务:
    1.阿花来访时情绪较为激动,工作人员首先安抚她的情绪,让其平复心情。
    2.阿花手上握有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假离婚”这一说法并不成立。离婚协议书上所有双方达成协议的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阿花可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房子的一半拥有权。
    3.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工作人员引导阿花运用这个权利。
    4.《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工作人员引导阿花运用这个规定。
    5.阿花最后到法律援助处委托律师处理,案件正在处理当中。
    三、困惑及反思
    阿花的例子反映现时社会上部分妇女还是缺乏保障自己权益的法律意识,试图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巩固夫妻间的感情或逃避计划生育处罚,这样的想法和做法都大大的侵害了妇女应有的权益。这样的情况也值得引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反思:
    1.增强妇女法律保护意识;
    2.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云浮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