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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可以对孙辈行使探望权吗?| 基层治理案例(家事纠纷篇)⑳

来源:上海二中院 时间:2025-08-27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祖(外祖)父母可随自己的子女对孙(外孙)子女进行探望,但当未成年人的父母缺位或怠于行使探望权时,祖(外祖)父母是否享有直接探望孙(外孙)子女的权利,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常有祖(外祖)父母会向法院提出认定其具有探望孙(外孙)子女权利的诉请。在审理此类探望权纠纷时,要注意祖(外祖)父母探望孙(外孙)子女是民事行为领域中为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的一项公序良俗,不能机械地、片面地适用法律。

以案释法

原告李某、刘某的独生子李某甲与被告许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两人婚后于2016年生育一女李某乙,一家五口三代人长期共同生活。2021年李某甲因病去世,李某、刘某与许某因遗产分割问题产生隔阂,引发多起析产继承纠纷,故许某阻拦李某、刘某探望李某乙。因思孙心切,李某、刘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望能获得对李某乙的探望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若机械适用法律驳回李某、刘某对李某乙的探望请求,显然忽视了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在情感上也难以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理由如下:首先,通过对本案证据进行审查及调查核实,这一家五口三代人确实长期共同生活,爷爷奶奶一直照顾孙女,祖孙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从孙女健康成长的角度,也需要通过探望维系与爷爷奶奶之间的亲情。另外,这起案件中爷爷奶奶自退休后从外地来到上海,帮助儿子儿媳照顾孙女,减轻他们的负担,为孙女付出较多。儿子病故后就财产分割继承问题与儿媳产生矛盾,儿媳为此阻挠祖孙相见,这与传统家庭人伦观念相悖。相反,给予爷爷奶奶探望孙女的权利,则符合社会公众普遍的价值观念,在情感上也更能为人们所接受。最后,考虑到儿媳今后的家庭、生活等因素,在探望的频次和形式上可以考虑采取有别于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方式,避免给儿媳今后的家庭生活造成过多影响。在此基础上,为实现充分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双方因财产纠纷产生的隔阂进一步加深,法院多次组织他们进行调解,围绕情理法等进行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谅解,就探望的次数、时长、方式等达成一致。案件的圆满解决,即使得祖孙之间的亲情得以维系,也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老两口和儿媳之间的矛盾。

法治建议

本案是“隔代探望遭阻拦”引发的纠纷。虽然法律层面没有直接赋予祖(外祖)父母对于孙(外孙)子女的探望权,但是法律规则之外还有法律原则,案件的处理要在法律规则缺位的情况下,积极运用法律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补漏,从而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更好地回应社会需求。同时,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现代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越来越成为世界许多国家的共识。祖(外祖)父母需要对孙(外孙)子女在特殊情形下行使探望权,孙(外孙)子女也需要通过被祖(外祖)父母探望的方式,得到祖(外祖)父母的关心和陪伴。这本质上是为了满足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情感需求。虽然法律上未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但也未明确排除。考虑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是血缘关系极其密切的直系血亲,这种天然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改变,特别是中国传统的伦理文化沿袭,包括隔代亲、姓氏传承、孝道礼仪文化等。因此,司法实践中,不宜完全否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主体资格,具体可以参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相关规定。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时,给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的权利。这既符合民法典贴近民情、倡导人文关怀的立法本意,也符合传统礼仪。

对此,建议如下:

●媒体应发挥积极作用。电视节目、网络文章、短视频等都应当重视隔代探望问题中老年人与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讲述隔代探望对于家庭和谐、老人与孩子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村委会、居委会、基层妇联等组织要发挥积极作用。定期组织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举办讲座、开展咨询等,强调隔代亲情对老人、孩子身心健康的积极影响,引导家庭成员正确看待隔代探望。

●基层组织积极搭建沟通平台,主动介入调解。基层组织可通过调解,让老人与子女(配偶)能够心平气和表达诉求和顾虑,本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促进家庭和谐角度达成合理的探望安排。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