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生母法定监护权,指定事实抚养人为监护人
据悉,2015年,顾某的女友李某生下一女小雯(小雯与顾某年龄相差43岁)。后李某在小雯半岁时抛下小雯离开,顾某在抚养小雯期间,得知自己并非小雯的亲生父亲,后经司法鉴定确定该事实。 2022年,李某出具《抚养声明》,表示其作为小雯的亲生母亲,因无力抚养,同意将小雯交由顾某抚养。 小雯出生后,顾某精心照料小雯8年,两人亦建立深厚的父女感情。因李某始终未尽抚养义务,且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影响小雯正常生活和学习,顾某遂于2024年向龙华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请求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其为监护人。 龙华法院审理后认为,亲生母亲生而不养,撤销其监护权符合法律规定,但顾某作为小雯的非血缘关系者,能否担任小雯的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案件审理期间,龙华法院就顾某申请变更小雯监护权的问题,向辖区民政部门、居委会征求意见、了解情况。民政部门复函表示“如李某在司法程序中依法被撤销监护权,我局原则同意顾某担任监护人”。居委会亦作出《关于顾某实际履行监护责任的情况说明》,表示小雯日常生活及教育由顾某负责,小雯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喜欢且信任顾某。同时,龙华法院专门安排家事社工到顾某家中家访,观察到顾某家中充满两人的生活痕迹,房间内四处张贴、摆放着小雯的奖项荣誉。游戏互动期间,小雯待人有礼,乐于分享,与顾某互动亲密自然。 庭审中,李某自述其已有新家庭,无能力抚养小雯。顾某对小雯监护意愿强烈,希望能尽快更换监护人,保障小雯正常的学习生活。 综合考量民政部门复函、居委会相关情况说明、法院家事社工家访结果以及本案庭审情况,龙华法院在小雯生母无监护能力,且征得民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认为顾某要求变更监护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顾某为监护人。 龙华法院法官表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障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等义务,生而不养不仅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涉嫌违法。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变更监护人。本案中,小雯生母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小雯权益受侵害,并存在出具书面声明放弃小雯监护权的情况,不宜再担任小雯的监护人。顾某虽与小雯无血缘关系,但作为事实抚养人,其监护意愿强烈,在征得民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申请将监护人指定为顾某,不但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本案是龙华法院首例撤销生母法定监护权,指定事实抚养人为监护人的案件。在处理监护权撤销、变更纠纷案中,龙华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场出发,主动延伸司法职能,通过与民政部门、居委会的协同联动,充分考察未成年人实际生活情况、申请人的监护能力和监护条件,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和睦的家庭环境及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