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刘女士,61岁,2013年7月11日来到梅州站,向工作人员倾诉自己的烦恼与疑惑:她父母共有包括自己在内的四个女儿,均出嫁成家。父亲已于2009年过世,母健在。现因征地,将对父母所在的房屋进行补偿,母亲提出将全部补偿款给现与她生活在一起的妹妹,其他女儿无份。母亲的这个“偏心”决定引起刘女士及其他姐妹的伤心与不服,表示若不给个公平公正的处理将诉之法院。然后她向工作人员出示遗嘱一份、房产证、拆迁办确认的面积图,并说明:此份遗嘱是妹妹拿出来的,其妹宣称遗嘱是由父亲生前口述由她代书立下的,有父亲的指模有母亲及丈夫作证,遗嘱上规定遗产的唯一继承人是其妹;而对于拆迁补偿是以拆迁办确认的平面面积图为准的,但登记户主时她母亲不愿作为户主而要妹妹作为户主。刘女士及其他姐妹出来阻止拆迁办的户主登记,但不知如何解决,于是前来梅州站咨询求助:1.从法律的角度审查此份遗嘱是否有效;2.她们能否分到拆迁补偿款,母亲的决定是否合情合理?
二、服务过程及成果
工作人员耐心听取了刘女士的诉说和疑问后,认真审阅了她出示的遗嘱及房产证、拆迁平面图,经调查核实到刘女士所诉房产属实:房屋为其父母所有,户主是刘父名字,且其父未对房产留下任何遗嘱。考虑到房产及拆迁补偿也涉及其他姐妹及其母利益,工作人员建议她们都道梅州站调解。法律志愿者详细地解答了她们的提问与疑惑。
首先,要认定此遗嘱是否有效,依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且与继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可此遗嘱既没有见证人签名也没有父亲的亲笔签名,而妹妹所提的母亲和妹夫与继承人妹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所以此遗嘱属无效遗嘱,遗嘱上的内容自始无效,妹妹不能成为父亲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其次就是理清父亲的遗产(本案主要为房产)应如何继承和分配。因其父在世时并未对房产留下任何遗嘱,而其妹所出示的遗嘱属无效遗嘱,不能全部继承其父的房产。依我国法律对没有遗嘱的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其父的房子应依法平均分成五分(母亲一份,四女儿各一份),遗产继承自被遗产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所以母亲提出将所有房屋拆迁补偿给妹妹是欠妥当的。但是母亲有权处理自己名下的房产的,即她可指定一个或几个女儿来继承,未分到其财产的女儿同样依法对母亲负有赡养义务。
第三,对于拆迁办进行赔偿前的户主登记,是合乎正规程序的,至于由谁来作为户主登记,工作人员希望姐妹们在了解遗产继承的基础上,多站在母亲的角度进行协商讨论,尽量公平公正而不伤及姐妹母女情深。
经过工作人员的循循善诱,刘家姐妹们慢慢的释怀了,虽母亲的“偏心”行为让其他姐妹不舒服,但也理解了她的苦心。最后大家一致决定还是由妹妹作为户主登记,而妹妹则以经济形式补偿其他姐姐的房产份额。这场遗产纠纷被圆满的平息了,刘家姐妹及母亲对工作人员“情理”相济的调解方法心悦诚服,对梅州站耐心细致的服务态度表示由衷的感谢。(梅州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