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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维权案例――女职工赵某遭遇性骚扰案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20-10-20
  摘自――北京女性
  一、基本案情
  赵某(女)入职X劳务服务公司后,被派遣到Y饮食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担任炊事员。工作期间,同班组的同事郑某(男)从后面摸其大腿,在食堂过道相遇时手部碰到赵某胸部。赵某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性骚扰,三次要求Y 公司进行调班,不和郑某一同上晚班,但 Y 公司均未回应。 
  2015 年 11 月 17 日,赵某就郑某上述行为报警,此后赵某未再上班。2015 年11月23日,赵某以Y公司未能保障人身安全为由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15年11月25日,Y公司向赵某发出《责令上班通知书》。2015年11月29日,Y 公司以赵某收到通知后仍未到岗,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本案经过仲裁委及一、二审法院审理,最终,二审法院认为,赵某未到岗的原因是同事郑某的不当行为使其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且赵某三次要求Y 公司调班而未被准许。此外,赵某已于2015 年 11 月 23 日申请仲裁,故Y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9 日以赵某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女职工因性骚扰而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的案件。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带暗示性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引起被骚扰对象不适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加害者用肢体触碰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
  性骚扰不仅给女职工带来工作上的不便,还会使其遭受心理上的痛苦,严重影响女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由于性骚扰界定模糊,且较为隐蔽,被骚扰对象通常难以收集证据。很多女性在受到性骚扰后担心影响自己工作和生活,最终选择了容忍或者离职,而没有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应承担起保护女职工人身安全的职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针对性骚扰现象,用人单位应及时采取调岗、轮班等措施,并对加害者进行相应的处罚。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请求置之不理,并以女职工未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性骚扰的规定尚不完善,抵制性骚扰行为还需要司法机关、用人单位以及当事人的共同努力。女职工面对性骚扰,要拒绝沉默、勇敢说不。司法机关需要依法裁判,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