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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婚前将共同房产抵押给父亲,佛山法院判抵押无效!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17-09-08

  佛山的周女士在与丈夫杨某感情破裂后选择离婚,当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杨某却拿出一份抵押合同,告知周女士其中的四处不动产已经抵押给自己父亲!

  周女士深感受骗,共同财产竟然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抵押出去,无奈之下周女士只好将杨某父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抵押合同无效。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该份抵押合同无效,杨某父子需办理相应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案情回顾

  周女士与丈夫杨某于2001年结婚,育有一双子女,杨某家境殷实且在外经商,日子原本过得美满幸福。但好景不常,她与杨某的关系自2003年开始恶化。到了2015年8月,杨某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周女士离婚。

  周女士本已做好了离婚这一最坏打算,但随即杨某在法庭上拿出的一份抵押合同还是大大出乎了她的意料。抵押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7月6日,该合同约定丈夫杨某向杨父借款300万元,而杨某则以登记在自己名下位于顺德区大良街道的三处商铺及一处地下停车位作为借款抵押。杨某声称,向父亲借款是由于自己合伙经营的中餐厅出现亏损,且部分借款已经用于偿还与他人的债务。抵押合同签订后,父子双方已经办妥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故周女士无权要求分割该四处不动产。

  2016年8月,佛山中院终审判决周女士和杨某离婚,但由于上述不动产财产权属未明,法院并未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6年10月,周女士一纸诉状将杨某及杨父告上法庭。她认为,《抵押借款合同》的签订是杨某及杨父虚构债务,企图侵占自己的财产,应判定该合同无效。而针对杨某所称部分借款是用于偿还与麦某(该案第三人)的债务这一说法,周女士表示此前并不知情。“根据我在家中发现的存折还有他(杨某)曾提供的账户对账单,两父子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周女士认为杨某父子纯属恶意串通、伪造债务。

  但杨某和杨父则辩称周女士不是合同当事人,无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其次,父子俩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不存在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情形。法律没有禁止父子之间互相借贷,杨某用于抵押的商铺与车库的市值超过600万元,300万元的借款甚至不到市值的一半。而且该抵押合同已经通过顺德区不动产交易中心的审查认可,并出具了他项权证。

  而该案第三人的麦某则表示杨某曾多次向自己借款,至今尚有168万元未归还,且该笔借款有借款合同、签收确认书、转账单为证。

  一审判决
  确认《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今年1月,顺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银行流水显示,杨父于抵押合同签订当日先后将共计89万元转入到儿子杨某的账户上,但杨某收到款项后随即又将该89万转至父亲名下的另一个银行账户。杨父同日又给儿子转帐21万元,杨某在收款后便将其转至麦某的银行账户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父子均认可案涉商铺及地下停车位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两人未经周女士同意就设定了抵押,这阻碍了周女士行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权利,故其作为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而且,杨某与第三人麦某也未能提交借款合同、借据、转账凭单或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相关证据。即便是房地产登记机关出具的他项权证书也仅能表明登记机关对相应抵押权利进行了备案登记,并不能单独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抵押借款合同》无效。由于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无效,法院因此判决杨父对上述四处不动产不享有抵押权,杨某父子需办理相应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终审判决
  驳回杨父上诉,维持原判

  杨父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杨父称,《抵押借款合同》不但合法,且经过相关机构审查认可并出具了他项权证。由于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与自己是父子关系,就否认其借款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从而导致自己损失了300万元债权,自己老两口老无所依,这是他不能接受的。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父子未经周女士同意即在夫妻共有的房产上设立抵押权,存在明显过错。且二审庭审上,对于杨某收取89万后又马上转至杨父的另一银行账户这一行为,杨父无法给予合理解释,只是以“时间比较久,记不清楚”来回应。该行为与正常民间借贷关系显然有别,存在恶意串通,以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方式虚构债务的可能。最终,佛山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佛山中院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