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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修订老年人保障条例 赡养人不得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

来源:金羊网 时间:2017-09-07

  今天上午,《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送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从原来的二十五条大幅扩展到了五十二条,明确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农历九月为省敬老月,并且大幅提高了对老年人各项权益的保障。

  不得将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妇强行分开赡养

  据省民政厅的统计,截至2016年底,广东60岁及以上的户籍老年人口为1334万,占户籍总人口的14.5%,比2015年增长4.4%。其中,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约204.9万,占户籍老年人口的15.4%。广东人口结构已进入老龄化阶段,且老年人口以较快的速度在增长。

  修订草案首先强化了家庭养老的责任,规定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被赡养人;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没有被指定为继承人、本人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得将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妇强行分开赡养。且子女具有平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子女死亡或者无赡养能力的,有赡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平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当老年人的赡(扶)养人是全日制在校学生、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低收入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等无赡养、扶养能力的,修订草案规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可以向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特困救助。

  老年人有婚姻自由、财产权利

  修订草案明确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财产权利,规定赡(扶)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不得以老年人离婚、再婚等理由强行索取、隐匿、扣压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赡(扶)养人,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财物;向老年人要求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老年人的补贴、津贴,以及享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房屋等权益,未经老年人同意赡(扶)养人不得擅自处分。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修订草案规定,个人或单位可以向民政等部门投诉举报,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处理。民政等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方便社会公众投诉举报。

  特困老人供养标准要高于低保标准1.6倍

  在家庭养老外,修订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和基本社会服务。

  其中,对特困老年人的供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特困老年人门诊、住院费用按照规定报销后,自付部分可由医疗救助金全额报销。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门诊、住院费用按规定报销后,自付部分可由医疗救助金报销70%以上。

  居住区要配备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必须依靠社会力量。修订草案规定,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具体安排。

  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内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城乡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已建居住小区,没有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配建标准的,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使养老服务设施达到配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