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关注微信公众号

微博

关注微博

小程序

关注小程序

当前: 首页 > 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 > 热点话题

离异一方被判刑 不一定失去抚养权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16-01-06
   林某与王某因为感情不和于2009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5岁的儿子由母亲王某抚养。2012年王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王某的儿子自王某被羁押之日起由王某的父母实际抚养。
  2014年4月,林某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诉请法院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而王某认为,林某已经再婚,其家人对孩子的态度不好,跟随其生活并不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村委会、幼儿园均可证明自己的父母有能力抚养孩子且一直照顾得很好,并无不利情形;孩子改变生活环境要有适应过程,对其成长不利。故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请问,法院会支持哪方的请求?
  专家解读:
  我国婚姻法允许离异父母就其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约定,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该意见第十六条同时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能力缺乏、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十周岁以上子女有变更意愿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入狱服刑无法直接抚养子女,可以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一种理由。但入狱服刑人员并不当然地失去对子女的抚养权,法院还要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决定是否支持变更。
                               ────── 摘自《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