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8起惩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一)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15-09-16
2015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8起人民法院惩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表示,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帮助中小学生、未成年人提高自我防范能力,督促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警示社会各界加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
一、王某华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华与刘某翠(被害人之母)同居,双方育有一女王某,刘某翠前夫之女梁某(2007年出生)与其共同生活。 2014年1月18日,王某腿部烫伤出院后回到家中,刘某翠怕梁某晚上睡觉会蹬到王某烫伤处,便让梁某与被告人王某华在另间卧室同睡。当晚,被告人王某华将梁某强奸。
(二)裁判结果
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华强行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但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判处。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性侵未成年继子女的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再婚家庭中性侵未成年继子女的案件日益成为性侵案件的一个特点。特别是在偏远、落后的西部山区,生活习惯加之经济条件比较恶劣,再婚后的家长无暇顾及未成年人成长中应当具有的人身防范意识和常识,最终导致再婚的配偶得以甚至长期伤害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造成一生难以愈合的伤痕。此案警示公众:应当加强对妇女儿童普及自我保护的防范意识和常识,共同防治此类恶性案件的发生。
二、曾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被告人曾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现任丈夫许某,随后即与许某以及许某与前妻生育的女儿小佳(案发时不满3岁)一起生活。为阻止许某与前妻联系,曾某经常大发雷霆,怀孕后更是时常对非亲生的小佳严厉苛责,打骂不断。
2013年1月1日下午5时,曾某在家中叫小佳洗澡,小佳哭闹着不愿意。一怒之下,曾某用手打、推小佳的脸和颈部,小佳跌倒在地上致头部受伤。刚开始,曾冰并未在意,但之后小佳开始神智不清,伴随有呕吐和昏迷症状。曾某这才叫上亲戚一起将小佳送至医院抢救,但终因伤情太重,小佳于1月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小佳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左额顶部硬膜下血肿并脑疝形成、脑干功能衰竭。
小佳被打当晚10时许,公安机关在医院将曾某抓获。由于曾某当时怀有身孕,2013年1月2日至2014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2014年7月1日,曾某被批准逮捕。同年7月7日,检察机关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曾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一审宣判后,曾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认为:1、原判认定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上诉人与被害人共同生活期间一直对其照顾有加。案发时上诉人只是出于教育的目的打了被害人几下,小孩摔倒死亡并非其所愿,且现实中家长教育致小孩死亡有许多案例都是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处罚。2、被害人父亲曾对上诉人表达过谅解的意思。3、原判未充分考虑其悔罪态度及父母年老、儿子年幼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清远中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虽然从上诉人曾某在小佳昏迷后送院抢救等情况看,其并不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从其殴打方式和部位,以及被害人头部左枕骨粉碎性骨折,颅骨骨缝骨裂状且部分脑组织呈溶解状改变的伤害后果,可见上诉人在实施殴打时的力度,显示其主观上对危害后果的放任,应属间接故意,因此一审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正确。对于曾某上诉提出其有积极赔偿的情节,经查属实,同时考虑到该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且案发后上诉人积极将被害人送医救治,留在医院守候没有逃走,遂改判曾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三)典型意义
每年孩子被父母或被家庭成员打死的报道几乎就没有中断过。孩子是父母的骨肉、家庭的希望,在孩子成长的路上,一些父母为什么忍心一次次地下狠手,做出伤害孩子的事情?因为很多人仍然认为家长打骂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是我国相当多的父母信奉的一条古训。
错误的管教观念是导致对孩子施暴的一个主要原因,另外,还有生活困难、工作压力大、未婚先育没有条件抚养、孩子身体智力有缺陷或残疾、重男轻女、父母有恶习、品行不良和精神心理异常等也导致这种伦理惨剧频发。
这类案件反映出,由于未成年人弱小,一些父母并没有把孩子当成独立个体看待,而是将其当成私有财产或物品,甚至当成出气筒、泄愤目标、报复工具。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规定监护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但在社会观念尚未完全将“父母打孩子”纳入法制视角的情况下,非到打孩子致伤、致残、致死情况下,父母很难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干预机构和措施上,更远没有达到保护儿童不受家庭暴力伤害的程度。因此,有必要站在保护儿童的立场上,认识家庭暴力对儿童的伤害,要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的关注和保护,对未成年人施暴的犯罪分子给予严惩;同时并提出相应的干预对策,遏制这种不良现象,保障孩子的生命尊严不受侵害。
三、刘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刘某因怀疑其子被害人高某某(男,2008年10月13日出生)偷拿家中的钱,遂在潮州市潮安区某某镇的出租屋内对高某某进行责问,因高某某不承认偷拿家中财物而心生气愤。刘某叫高某某把衣服脱光,先用皮带抽打高某某,见高某某还不承认偷拿家中的钱,刘某更加气愤,又持塑料管持续殴打高某某的头部、背部、四肢等部位,致高某某全身多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直至塑料管折断才停止。当天下午16时许,高某某因被殴打受伤而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刘某遂将高某某送至医院抢救,经医生抢救发现高某某已死亡。医生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刘某于当天在医院内被公安民警带回审查。经查,高某某的死因符合全身体表广泛钝性暴力损伤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联合心脏挫裂伤死亡。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因怀疑儿子偷拿家中钱财而心生气愤,持械故意伤害自己的未成年人儿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获得其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上述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父母教育未成年人子女过程中,因教育方式不当而心生气愤,并实施无节制的殴打未成年子女,致子女死亡的案件,属于典型的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根据当前刑事政策,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一般酌情从宽处罚,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也属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未成年人比起成年人来说,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极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对象,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后果更加严重;司法对于针对未成年人成员实施暴力的被告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严惩处。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虽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其辨称没有故意伤害自己的儿子,声称其不可能故意伤害亲生儿子,当时只是想教育儿子。庭审时,审判长及公诉人均依法对其进行教育,明理释法;法庭宣判时,审判长再次依法对其进行明理释法,告知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及判处刑罚的法律依据,被告人刘某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会好好改造及反思。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服判,没有提起上诉,被害人家属也表示服判。
根据调查了解,被害人高某某自小在安徽老家由爷爷、奶奶抚养,而被告人刘某夫妇则带女儿在潮州市潮安区打工生活,案发前两三个月刚将被害人高某某带到潮州市潮安区上学。由于外出打工的父母与留守儿童处于长时间分离状况,双方重新一起生活时,无论是在情感上还是在生活习惯上均容易出现分歧;而且外省打工者这一特定群体受教育程度较低,自身素质较差,忙于生计,缺乏如何教育子女成长的正确方法,这一现实情况可能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一大因素所在。本案的发生为社会敲响警钟,社会应给予留守儿童的生存、教育情况更多关注,留守儿童更是迫切需要父母及社会给予耐心、细心、温心的教育和包容。
四、霍某祯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7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霍某祯以虚假身份通过网络聊天、手机短信息聊天等方式,获取未成年在校女学生或者其他女网友的真实身份资料后,以公开经其引诱进行的有淫秽内容聊天的记录、利用被害人头像合成的裸体照片等方式相威胁,或者以帮助安排工作、教绘画为由,逼迫、诱骗被害人见面,先后在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安徽省合肥市、滁州市、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肥西县、定远县、来安县等地的宾馆、旅店房间或者霍某祯经营的儒林画院,共对25名被害人实施了强奸犯罪,强奸既遂16人,其中聋哑残疾人3人、幼女5人;强奸未遂3人;犯罪预备6人,其中幼女2人。
(二)裁判结果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祯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霍某祯通过网上聊天等方式获取被害人真实身份资料,以公开聊天内容、合成的被害人裸体照片等方式胁迫被害人与其见面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并采用拍摄强奸过程等方式继续胁迫部分被害人,还采用其他方式实施强奸犯罪,且主要针对未成年在校学生实施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虽然霍某祯部分犯罪系未遂,部分犯罪处于预备阶段,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霍某祯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霍某祯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判决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霍某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霍某祯执行了死刑。
(三)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各种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也随之而生。本案就是一起利用网络强奸多名妇女、奸淫多名幼女的恶性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本案被告人霍某祯利用网络虚拟的世界,以及未成年女学生、女青年往往涉世不深的弱点,引诱其陷入早已设下的圈套;又利用被害女学生、女青年害怕聊天记录、裸体照片被公开的心理,胁迫提出各种要求,令被害人言听计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本案中,霍某祯对25名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仅有2名被害人报警,这也给公安机关及时、有效的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了困难,客观上也使得更多的被害人遭受性侵害。
虽然霍某祯被绳之以法,但其行为给25名被害人,特别是给多名未成年少女和幼女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心理和身体双重伤害,给她们的家庭也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她们的遭遇令人同情,也发人深思。通过本案警示公众,特别是身心尚未成熟的未成年女学生:网络交友定谨慎,虚拟世界伪或真。屏幕背后淫贼狂,看似甜蜜实险恶。遇到胁迫莫要慌,家人朋友来帮忙。擦亮双眼来辨分,豺狼虎豹立遁形。
一、王某华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华与刘某翠(被害人之母)同居,双方育有一女王某,刘某翠前夫之女梁某(2007年出生)与其共同生活。 2014年1月18日,王某腿部烫伤出院后回到家中,刘某翠怕梁某晚上睡觉会蹬到王某烫伤处,便让梁某与被告人王某华在另间卧室同睡。当晚,被告人王某华将梁某强奸。
(二)裁判结果
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华强行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但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判处。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性侵未成年继子女的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再婚家庭中性侵未成年继子女的案件日益成为性侵案件的一个特点。特别是在偏远、落后的西部山区,生活习惯加之经济条件比较恶劣,再婚后的家长无暇顾及未成年人成长中应当具有的人身防范意识和常识,最终导致再婚的配偶得以甚至长期伤害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造成一生难以愈合的伤痕。此案警示公众:应当加强对妇女儿童普及自我保护的防范意识和常识,共同防治此类恶性案件的发生。
二、曾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被告人曾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现任丈夫许某,随后即与许某以及许某与前妻生育的女儿小佳(案发时不满3岁)一起生活。为阻止许某与前妻联系,曾某经常大发雷霆,怀孕后更是时常对非亲生的小佳严厉苛责,打骂不断。
2013年1月1日下午5时,曾某在家中叫小佳洗澡,小佳哭闹着不愿意。一怒之下,曾某用手打、推小佳的脸和颈部,小佳跌倒在地上致头部受伤。刚开始,曾冰并未在意,但之后小佳开始神智不清,伴随有呕吐和昏迷症状。曾某这才叫上亲戚一起将小佳送至医院抢救,但终因伤情太重,小佳于1月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小佳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左额顶部硬膜下血肿并脑疝形成、脑干功能衰竭。
小佳被打当晚10时许,公安机关在医院将曾某抓获。由于曾某当时怀有身孕,2013年1月2日至2014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2014年7月1日,曾某被批准逮捕。同年7月7日,检察机关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曾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一审宣判后,曾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认为:1、原判认定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上诉人与被害人共同生活期间一直对其照顾有加。案发时上诉人只是出于教育的目的打了被害人几下,小孩摔倒死亡并非其所愿,且现实中家长教育致小孩死亡有许多案例都是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处罚。2、被害人父亲曾对上诉人表达过谅解的意思。3、原判未充分考虑其悔罪态度及父母年老、儿子年幼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清远中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虽然从上诉人曾某在小佳昏迷后送院抢救等情况看,其并不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从其殴打方式和部位,以及被害人头部左枕骨粉碎性骨折,颅骨骨缝骨裂状且部分脑组织呈溶解状改变的伤害后果,可见上诉人在实施殴打时的力度,显示其主观上对危害后果的放任,应属间接故意,因此一审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正确。对于曾某上诉提出其有积极赔偿的情节,经查属实,同时考虑到该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且案发后上诉人积极将被害人送医救治,留在医院守候没有逃走,遂改判曾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三)典型意义
每年孩子被父母或被家庭成员打死的报道几乎就没有中断过。孩子是父母的骨肉、家庭的希望,在孩子成长的路上,一些父母为什么忍心一次次地下狠手,做出伤害孩子的事情?因为很多人仍然认为家长打骂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是我国相当多的父母信奉的一条古训。
错误的管教观念是导致对孩子施暴的一个主要原因,另外,还有生活困难、工作压力大、未婚先育没有条件抚养、孩子身体智力有缺陷或残疾、重男轻女、父母有恶习、品行不良和精神心理异常等也导致这种伦理惨剧频发。
这类案件反映出,由于未成年人弱小,一些父母并没有把孩子当成独立个体看待,而是将其当成私有财产或物品,甚至当成出气筒、泄愤目标、报复工具。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规定监护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但在社会观念尚未完全将“父母打孩子”纳入法制视角的情况下,非到打孩子致伤、致残、致死情况下,父母很难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干预机构和措施上,更远没有达到保护儿童不受家庭暴力伤害的程度。因此,有必要站在保护儿童的立场上,认识家庭暴力对儿童的伤害,要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的关注和保护,对未成年人施暴的犯罪分子给予严惩;同时并提出相应的干预对策,遏制这种不良现象,保障孩子的生命尊严不受侵害。
三、刘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刘某因怀疑其子被害人高某某(男,2008年10月13日出生)偷拿家中的钱,遂在潮州市潮安区某某镇的出租屋内对高某某进行责问,因高某某不承认偷拿家中财物而心生气愤。刘某叫高某某把衣服脱光,先用皮带抽打高某某,见高某某还不承认偷拿家中的钱,刘某更加气愤,又持塑料管持续殴打高某某的头部、背部、四肢等部位,致高某某全身多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直至塑料管折断才停止。当天下午16时许,高某某因被殴打受伤而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刘某遂将高某某送至医院抢救,经医生抢救发现高某某已死亡。医生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刘某于当天在医院内被公安民警带回审查。经查,高某某的死因符合全身体表广泛钝性暴力损伤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联合心脏挫裂伤死亡。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因怀疑儿子偷拿家中钱财而心生气愤,持械故意伤害自己的未成年人儿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获得其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上述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父母教育未成年人子女过程中,因教育方式不当而心生气愤,并实施无节制的殴打未成年子女,致子女死亡的案件,属于典型的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根据当前刑事政策,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一般酌情从宽处罚,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也属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未成年人比起成年人来说,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极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对象,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后果更加严重;司法对于针对未成年人成员实施暴力的被告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严惩处。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虽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其辨称没有故意伤害自己的儿子,声称其不可能故意伤害亲生儿子,当时只是想教育儿子。庭审时,审判长及公诉人均依法对其进行教育,明理释法;法庭宣判时,审判长再次依法对其进行明理释法,告知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及判处刑罚的法律依据,被告人刘某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会好好改造及反思。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服判,没有提起上诉,被害人家属也表示服判。
根据调查了解,被害人高某某自小在安徽老家由爷爷、奶奶抚养,而被告人刘某夫妇则带女儿在潮州市潮安区打工生活,案发前两三个月刚将被害人高某某带到潮州市潮安区上学。由于外出打工的父母与留守儿童处于长时间分离状况,双方重新一起生活时,无论是在情感上还是在生活习惯上均容易出现分歧;而且外省打工者这一特定群体受教育程度较低,自身素质较差,忙于生计,缺乏如何教育子女成长的正确方法,这一现实情况可能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一大因素所在。本案的发生为社会敲响警钟,社会应给予留守儿童的生存、教育情况更多关注,留守儿童更是迫切需要父母及社会给予耐心、细心、温心的教育和包容。
四、霍某祯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7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霍某祯以虚假身份通过网络聊天、手机短信息聊天等方式,获取未成年在校女学生或者其他女网友的真实身份资料后,以公开经其引诱进行的有淫秽内容聊天的记录、利用被害人头像合成的裸体照片等方式相威胁,或者以帮助安排工作、教绘画为由,逼迫、诱骗被害人见面,先后在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安徽省合肥市、滁州市、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肥西县、定远县、来安县等地的宾馆、旅店房间或者霍某祯经营的儒林画院,共对25名被害人实施了强奸犯罪,强奸既遂16人,其中聋哑残疾人3人、幼女5人;强奸未遂3人;犯罪预备6人,其中幼女2人。
(二)裁判结果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祯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霍某祯通过网上聊天等方式获取被害人真实身份资料,以公开聊天内容、合成的被害人裸体照片等方式胁迫被害人与其见面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并采用拍摄强奸过程等方式继续胁迫部分被害人,还采用其他方式实施强奸犯罪,且主要针对未成年在校学生实施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虽然霍某祯部分犯罪系未遂,部分犯罪处于预备阶段,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霍某祯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霍某祯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判决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霍某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霍某祯执行了死刑。
(三)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各种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也随之而生。本案就是一起利用网络强奸多名妇女、奸淫多名幼女的恶性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本案被告人霍某祯利用网络虚拟的世界,以及未成年女学生、女青年往往涉世不深的弱点,引诱其陷入早已设下的圈套;又利用被害女学生、女青年害怕聊天记录、裸体照片被公开的心理,胁迫提出各种要求,令被害人言听计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本案中,霍某祯对25名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仅有2名被害人报警,这也给公安机关及时、有效的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了困难,客观上也使得更多的被害人遭受性侵害。
虽然霍某祯被绳之以法,但其行为给25名被害人,特别是给多名未成年少女和幼女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心理和身体双重伤害,给她们的家庭也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她们的遭遇令人同情,也发人深思。通过本案警示公众,特别是身心尚未成熟的未成年女学生:网络交友定谨慎,虚拟世界伪或真。屏幕背后淫贼狂,看似甜蜜实险恶。遇到胁迫莫要慌,家人朋友来帮忙。擦亮双眼来辨分,豺狼虎豹立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