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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法律问题问答(二)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15-07-24

  广东省妇联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并从六方面提出问题,逐一作出详尽解答。今天,我们推出第二期。

  三问:刑法中“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两个罪名并存,是不是能够更全面地保护幼女?

  ―― 不能。从刑法理论上说,“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是完全不同性质的罪名,前者是重罪,是与杀人放火抢劫一样的典型的“自然犯”,为古今中外的刑法所严惩;后者则是有强烈伦理价值判断色彩、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风尚的历史变迁而变化的“违法犯”,此类罪名并不被视为当然的重罪。我国刑法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规定强奸罪,而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嫖宿幼女罪,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因此,“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并存,实际上是刑法把相同性质的行为区分对待,即与法律规定不具备独立意志表达和行为能力的幼女发生性交,既可以认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的重罪,也可以认为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罪。这清楚表明了立法者所要保护的是不同的法益,并非出于纯粹或者着重保护幼女。所以,认为两个罪名并立“能够更全面地保护幼女”,在刑法原理上是不成立的。

  四问:“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为五年,高于“强奸罪”的三年起刑点,是不是可以更有力地打击此类行为?

  ―― 不是。这观点似是而非,故意模糊了有关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规定,也混淆了最基本的刑法原理。首先,对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第一步是定性,即确定其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二步才是量刑,即在正确定性基础上确定适合的刑罚,以起刑点的差异来衡量犯罪性质并不科学。比如,杀人罪情节较轻的起刑点也是三年,依此观点的逻辑,那么嫖宿幼女罪就是比杀人罪还要严重的犯罪。其次,按照刑法第236条规定,一般强奸罪的起刑点是三年,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意味着,正常情况下对奸淫幼女的量刑起点不可能是三年,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掌握在五至六年。同时,该条还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加重情节,对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因此,以为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比强奸罪的起刑点要高,就可起到更有力地打击性侵幼女的效果,仅仅是一种想当然的推测,既与刑事逻辑、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不符,也没有任何实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