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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花销转为借款事后可否反悔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14-05-22
  王女士与张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过上同居生活。在近半年的同居生活期间,因张某无固定职业,生活花销基本由王女士承担。因为花费过高,王女士的母亲得知此事后,要求张某为女方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与王女士恋爱期间的花销,应由其承担部分自愿转化为借款,并在一年之内偿还。一年过后,本无能力还款的张某反悔,认为同居生活是双方自愿的,他没有偿还的义务。
  专家支招:
  张某借条上的款项虽然并非直接借款所产生的债务,与一般情形下的借款有所不同,但该借条确系张某自愿。这就充分表明,张某同意将共同花销费用中属于他应承担的部分视为他向王女士的个人借款。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同时,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出具该借条时并未有受胁迫、欺诈等可以主张无效之情形,应当承担由自己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