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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14-04-0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如李女士和前夫杨某2005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发现杨某性格偏执、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或酗酒对李女士大打出手。2012年10月,李女士与杨某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所以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
  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因此李女士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