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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满两年就一定能离婚吗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14-04-01
  分居满两年不是离婚的必要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里所规定的分居满两年,前提是必须感情不和,而不是由于工作、学习等原因。故分居两年不是当事人离婚的必要条件,只能作为一个事实。
  如2011年10月份,郭某在女儿1岁时到国外工作,妻子杨女士独自在家抚养孩子,郭某有时给杨女士和女儿汇些生活费。但自去年8月份起,杨女士给郭某打电话,他经常不接。前些天他们终于通上电话,而郭某却以夫妻俩分居已超过两年为由,要求与杨女士离婚。
  从杨女士家庭的实际情况来看,杨女士和她丈夫郭某为了提高家庭生活质量,由郭某外出务工,而杨女士在家抚养女儿,结果导致分居生活,但他们并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从杨女士的陈述情况看,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他们夫妻之间的感情尚未破裂,杨女士可以据此主张不同意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