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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实施家暴,房屋归女方所有”的承诺有效吗?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时间:2014-04-01

  我国《婚姻法》是允许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约定的;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婚前财产;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即包括一方享有单独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和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面指的是夫妻一方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身体受到伤害时,侵害人应当赔偿的医疗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这些费用与个人的人身具有紧密联系,应当归受害人个人享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应当严格执行遗嘱,认定财产归一方所有;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指明将财产赠与给夫或妻一方,所赠与的财产就应当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
  如何某与王某在2004年登记结婚,因王某有赌博、喝酒等不良习惯,二人经常发生口角,王某还曾多次谩骂和殴打何某。今年2月份,何某要去法院离婚,王某坚决不同意,为了表示自己改正错误的诚意,当场给何某写了保证书,承诺:“如果以后动手打老婆,共同所有的房屋归老婆所有。”
  前不久,王某又一次动手打了何某。这次何某坚决要求离婚,并要求王某按他在保证书中的承诺将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她一人所有。王某保证书中关于“如果以后动手打老婆,共同所有的房屋归老婆所有”的内容,实际上是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的一种约定。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欺诈、胁迫等情形,故王某的承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