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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防家暴拟出新规:限制零花钱属“经济暴力”

来源:羊城晚报网络版 时间:2014-05-04
  不让配偶外出工作
  限制每日零花钱数
  这算不算家庭暴力
  广东省妇联组织研讨家暴防治条例建议稿,拟由政府引导社会力量进行干预
  羊城晚报 记者 丰西西3月31日,广东省妇联召开《广东省家庭暴力防治条例》(建议稿)(下称“建议稿”)研讨会,邀请了省公安厅、省法官协会、省高院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以及长期关注研究家暴问题的专家学者就反家暴立法的有关内容进行讨论,希望以此推动广东反家暴立法进程。
  省妇联权益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争取今年年底将该条例提交给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建议稿共32条,从家庭暴力的一般性界定、政府应担责任、公安机关职责、法院职责以及其他部门职责等五大方面,对防治家庭暴力做出了相关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建议稿还对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教师、医务人员、社工、福利机构人员等参与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造成当事人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1 冷暴力是否也算“家暴”?
  建议稿首先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
  广州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状立提出,应当将语言暴力、性暴力、冷暴力、经济暴力等手段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马状立说起一位王女士的故事,王女士的丈夫收入丰厚,但就是不允许妻子出去工作,而妻子每天出门身上不能带超过20元的零花钱,王女士苦不堪言,只好向律师求助。马状立认为,王女士丈夫的做法已经是一种“经济暴力”。
  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郭丽红则认为,冷暴力很难界定,法律干预起来也很难。而郭丽红的观点也得到了省妇联权益部相关负责人的认可。
  关注2 庇护中心如何保护求助者?
  记者留意到,建议稿特别强调以政府力量作主导、社会力量进行干预的方式,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防治。
  建议稿规定,各级政府要重视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年度财政预算应当列支开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保障经费。与此同时,可以通过设立政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各项工作,为受害人提供救济性社会服务,帮助施暴人进行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对此,省妇联权益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加强政府社会治理的职责,应当摈弃以往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创新社会治理,由社会组织唱主角。
  而对于备受关注的反家暴庇护中心,建议稿里也用相当重要的篇幅做了相应规定。首先明确,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所),为受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提供临时庇护安置;为受害人提供心理干预、协助诊疗、申请人身保护裁定等。
  然而,尽管目前广东多地都设有反家暴庇护中心,但去求助的妇女寥寥无几。对此,中山大学中文系副教授柯倩婷建议,设立反家暴庇护中心,最重要的是去行政化、权威化,为受害者提供一个“家”一般的港湾。柯倩婷表示,法律应赋予反家暴庇护中心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庇护中心里的社工可以记录受害者的受暴经历,而这样的记录是可以提供给警方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此外,柯倩婷表示,反家暴庇护中心应该是隐蔽的,以保护受害人隐私为前提而存在。
  关注3 公安机关能否出具训诫书?
  建议稿还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予以立案,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情节轻微的,应当及时调解,并对施暴人予以批评、训诫,并出具《训诫书》。
  这条规定也引起了与会专家们较大的争议。有专家表示,对于“情节轻微”应当如何界定?而出具“训诫书”是行政行为,目前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出具。
  对此,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表示,这是新的提法,可以拿出来讨论,目的在于对施暴人不再像以往那样口头教育,而是采取措施进行震慑、警告。
  关注4 离婚析产施暴方代价更大?
  建议稿还明确,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应该根据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权益的损害情节确定,分配给受害人的财产份额,应当不少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百分之七十。
  这也引发了与会专家们的争议。有法律专家认为,此提法没有法律依据。新《婚姻法》修订后,已经取消了过错方少分财产的规定,而共有财产不仅要考虑过错,还得考虑来源和家庭成员所做的贡献等。
  对此,省妇联权益部相关负责人认为,建议稿中的提法是要传达一个理念,施暴方作为过错方,应当在财产方面付出相应的代价。
  关注5 是否建“主动报告”制度?
  此外,在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的具体职责方面,建议稿提出了“主动报告”制度:各类幼儿园、学校教师发现学生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询问了解具体情况,做好必要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举报;而医疗人员在诊疗中发现疾病和伤害系因家庭暴力所致,应当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及时救治,做好诊疗记录,保存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举报,并协助调查。
  对此,有专家认为可行性不强。省卫计委妇幼处余琪认为,医疗人员在向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举报前,应当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需要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举报。而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则认为,对于发现低龄儿童可能遭受家暴,学校方面可以做到“主动报告”,但对于高龄儿童,学校可以采取协助的方式,以“倡导性”的报告为主。